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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03:50: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09年反腐典型案件

1、赵仕永案:“温和腐败”发人深省

2009年6月29日,云南省麻栗坡县委原书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原局长赵仕永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5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赵仕永在任职期间,受贿索贿400多万元、贪污公款50多万元。

赵仕永的敛财方式有五种:为人提供帮助受贿、利用县委书记的核心权力决策作用收钱、去企业调研捞钱、直接或间接地开口要钱、个人购物公家报销。赵仕永一直认为自己是在为麻栗坡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的钱,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正常行为。直到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他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赵仕永发明了两个词———“暴力腐败”和“温和腐败”。他认为,那些不给钱就不办事的人是“暴力腐败”;像他这样在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的,所以他说自己是一个“温和腐败的县委书记”。

赵仕永的“温和腐败”论,反映了时下腐败动机的复杂性,貌似搞笑,却值得深思。专家指出,“温和腐败”仍然是腐败。因为“温和腐败”本质上仍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只不过是形式“温和”。“温和腐败”相对于“暴力腐败”,只是形式和手段上的变化,是用表面上的为民办事来掩盖背后的为己牟利,权钱交易的实质没有改变。

2、徐国元案:“草原巨贪”利令智昏

2009年8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庭受审的还有他的妻子李敏杰。她被法院以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徐国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李敏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58.17万元,且在2006年6月纪检监察机关开始对其收受别墅一事进行初核后,仍大肆收受他人款物,情节特别严重。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尚有1410.6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被媒体称为“草原巨贪”的徐国元,推崇“办事送钱、送钱办事”的潜规则,该办的事没钱他不办,该出面的事没钱他不去。他的自我评价是:“我不是一个昏官,也不是一个庸官,但却因为廉洁问题成了一个出了事的贪官。”然而,司法机关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对他的判决,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利令智昏必成贪。

徐国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是迄今为止内蒙古自治区查办的职务最高、案值最大的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案。

3、孙瑜案:上升很快落马也快

2009年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孙瑜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南宁市中级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1月,孙瑜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虚构项目,共同骗取国家资金共计400万元,其中80万元未遂。2003年底至2007年8月,孙瑜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解决原料供应、审批木材采伐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8万余元。

有媒体称,从一名镇党委书记到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孙瑜只用了7年便跨越了5个台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他任自治区副主席时,年仅41岁。而他也成为自1999年以来第4位被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高官。

4、陈同海案:单笔受贿创造纪录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1.9亿余元。

陈同海受贿时间跨度长达8年,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1.9亿余元。其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创建国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陈同海还创造了“每月交际一二百万元算什么,公司一年上交税款200多亿元”的“名言”。

陈同海的落马,再次暴露出对国企“一把手”监督的软肋,表明健全和完善国企高管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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