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修订依据浙江卫计委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1: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修订依据

自2009年6月26日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4号)以来,我委认真贯彻执行,逐步建立了以政府主导,公益性服务的药械采购平台,开展了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来。

一、修订背景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0号)文件精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4号)中第八款“完善药品作价政策”,与目前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全部零差率政策不符,由省物价局提出需要修改,被纳入《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中,需要于今年9月30日修改完毕。为此,我委认为需要修订该实施意见。

二、修订过程

结合目前深化医改的相关政策文件,我委再次认真研读了该实施意见,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

1 品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我委原则上同意省物价局提出的整体删除该实施第八款“完善药品作价政策”的修改意见,并对局部内容做了适当的调整,拟正式印发执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与原意见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需要删除内容。

依据省物价局的意见,整体删除:

三、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八)完善药品作价政策。创新药品作价机制和作价办法,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加价率,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原则上实行差别加价政策。纳入廉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常用药品目录的药品,原则上医疗机构可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对差价过大的药品,应严格控制药品加价率,制定让利比例;对价格特别高、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可试行固定加价政策,并严格控制使用。具体范围和比例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二)需要增加的内容。

1、2015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2 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及《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计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省卫生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经信委等六部门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7]47)中,进一步明确了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问题,如:药品分类采购、改进药款结算方式、加强药品配送管理、落实“两票制”、规范采购平台建设、强化综合监督管理等内容,我委认为在修改后的实施意见中,有必要将此文件纳入。

2、原实施意见实施主体中,没有明确将“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随着我省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和我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全部药品,均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全过程的在线监督管理。我委认为,将“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实施主体中。

(三)需要修改的内容。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医疗机构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与原实施意见“医疗机构应在到货之日起60天内支付货款。”有冲突,建议修改为:医疗机构应在到货之日起30天内支付货款。

3

2、依据机构改革的现状,建议将文件中“卫生行政部门”的简称,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

驻马店市卫计委

浙江公务员面试时事热点:国家卫计委(推荐)

学术会议卫计委致辞

市卫计委关于独生子女证

卫计委主任履新讲话

学习国家卫计委制定

卫计委最新核心制度

卫计委项目申报通知

卫计委年度爱国卫生工作总结

武宁卫计委部门预算

修订依据浙江卫计委
《修订依据浙江卫计委.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