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联城街道第三选区
选 举 办 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精神,经街道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与本选区各选举工作小组协商制定本选区选举办法。
二、本选区选举莲都区人大代表2名,正式候选人3名,采用无记名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本选区采取设官桥中心投票站和凤鸣、赵源、张村街、下林、后弄、石玄峡、界牌、下沈投票站集中投票(较分散的村,可以设若干个点),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应当有序到秘密写票处按照本人的意愿填写选票,他人不得干扰。(因高度分散无法集中投票的村,经街道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设流动票箱,并且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
四、本选区选举投票日为2012 年 1月13日,投票时间由各投票站另行公告。选举时,选民必须在本投票站规定的时限内投票,超过投票时限不得投票,未投票的,视为放弃投票。
五、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或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他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也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任何人都不得强行为选民代写选票。因病残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
1 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六、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需要委托投票的,受委托人应按上述规定在投票日3日前的规定期限内,持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书面委托书上要有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私章或指印、注明联系方式、指明受委托人)向村选举工作小组提出委托登记。委托人不得重复委托,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经村选举工作小组审核后,于投票日3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近亲属带票的做法:近亲属意见统一的,近亲属选民可以领票选举,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近亲属之间如意见不统一的必须在投票日的3天前向村选举工作小组书面提出,不按规定时间提出无效,否则,视作近亲属间意见统一认可。)
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正式投票时,在受委托人未领取选票前,委托人本人亲自到场投票的,应由本人投票。
七、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对选票所列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即在该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投反对票的,即在该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不作任何标记的,表示
2 弃权。如另选其他选民的,应将其姓名填在选票另选人空白格内,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一个“○”,只写姓名不划“○”的无效。
八、本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应重新投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就不足的名额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上述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后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经过另行选举仍然未能选足应选代表名额的,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
九、本选区中心投票站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2名,各投票站分别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分别负责本选区和各投票站投票选举和监、计票工作。
十、投票全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统一计票。计票完毕应当场宣布计票结果。监、计票人员填写好选举结果报告单,封
3 好选票,在封口处签字或盖章后交街道选举工作办公室妥善保管。
十一、本选区当选的代表名单,经区选举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街道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选举有效后予以公告。
十二、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区选举委员会或街道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