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聘用合同
聘用方:剑阁县路政管理所(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侯文华(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工作需要临时聘用乙方为单位伙食团炊事员,负责本单位职工三餐饮食加工。按照平等自愿友好的原则,经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协商,特签订以下聘用合同。
1、聘用期限: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2、工资待遇:乙方在受聘期内由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壹仟贰佰元(¥1200.00)。
3、社会保障:因乙方自愿自行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和其它保险等,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上述费用捌佰元(¥800.00)。
4、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必须的劳动场所,配备炊事工具,解决乙方在工作期间的住宿。
(2)乙方要自觉爱护一切炊事用具和公共财物,搞好个人和厨房环境卫生。
(3)乙方在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请销假制度,甲方有权根据工作情况下达临时性工作任务(工作原因取消节假日、双休时间)。 (4)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5) 乙方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5、合同的解除: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
(3)乙方全年请假30天以上(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
(4)本合同所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5)乙方个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6、其它:
(1)甲方制定的与乙方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一份。
(3)本合同自乙方与甲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涉及到的问题,甲方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妥善解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附:《剑阁县路政管理所食堂管理规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