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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中标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2: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你单位于 招标中, 经综合评定,确定 你单位为中标单位。中标价款为(人民币) 元,中标 工期 天(日历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 收规 范 标准。

请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于

日内到 (地点)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无故逾期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预算价: 中标价: 中标范围: 项目经理: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招标人: ( 盖章 )

年 月 日 附则:

1、《中标通知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其内容不得变更,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出示《中标通知书》副本,交给颁发施工许可证部门存档;

3、中标单位不得转让、出卖《中标通知书》;

4、《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投标的中标结果,依法应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的主要内容之一,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中标通知书》正本三份,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各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单位。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招投标

印制单位(发包方):

标 通 知 书篇2:中标通知书可以单方撤销吗

中标通知书可以单方撤销吗? 最近,有个单位向我们咨询,称她们单位作为投标人去参加投标,结果中标了,招标人也向她们单位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后来由于招标单位机构调整,原工程设计发生变更,于是招标人给投标人发出了一份通知,称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原招投标全部作废,需要重新招投标。作为投标人她们单位不同意重新投标,结果双方发生争执。这个单位想咨询,中标通知书可以单方撤销吗?招标人以设计变更为由,单方宣布中标通知书作废合法吗? 经过研究讨论,众达房地产律师认为中标通知书是不能单方随意撤销和解除,招标人更不能以工程设计变更为由撤销中标通知书,否则即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首先、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虽然中标通知书是招标单方发出的文件,但是它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招投标合同法律关系的附属材料,都是招投标文件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招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视同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这一点从《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中,也可以体现的非常明显。《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其次、既然中标通知书对招投标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就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撤销、解除合同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撤销或者解除。否则均构成违约,所以希望大家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一定要特别注意。 再次、经过分析讨论众达房地产律师认为,上面这个单位所咨询的问题,招标人据称的工程设计变更,只是招标人单方的行为,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正象上面所阐述的那样,除了不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撤销、解除的法律规定,同时也不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情形。因为情势变更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第二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第三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第四 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而上面这个单位所讲的情况,招标人所称的工程设计变更根本不符合这四个条件。 同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是,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其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新协商,又称“再交涉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二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仅就合同不公正之点予以变更,使其双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而从上面这个单位所介绍的情况来看根本不存在这一前提。 最后,我们认为投标人可以先与招标人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经解决,依法要求招标人按照双方签订的招投标文件,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要求返还保证金,同时还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投标人因参加投标所发生的一切损失。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不论是签订合同也好,还没有签订合同,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这样才能建立公平、有序、诚信的良好商业经济秩序,才能很好的发展经济,强国富民!篇3:中标通知书

什么是中标通知书,其法律效力如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迅速(如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为10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可以认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二)中标通知书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招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理由是,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并非因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本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表明本法也采取“发信主义”。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两种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本法还规定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篇4:工程评标分数表范本、更改中标通知书最新范本

工程报价评分 篇5:中 标 通 知 书

中标通知书

河南永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你方于农村公路改建工程 第一合同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工期:

项目负责人: 张新伟

请你放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订施工承包合同。

特此通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字)

工程施工协议

发包方(甲方):南宁市交通管理局

发包方(乙方):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南宁市六塘镇黄冲至三界段农村公路改建工程 1.2工程地点:南宁市六塘镇 1.3承包范围:路面宽7米,灰土层,c25混凝土路面,总长2500米。 1.4工期:120日历天

开竣工日期:2009年8月15日至2009年12月15日 1.5工程质量:合 格

1.6合同总价款:叁佰伍拾贰万柒仟元整(¥3527000.00元) 1.7合同采用方式:合同采用既定价格合同。 1.8合同组成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预算书。

第2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1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1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消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2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3指派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 2.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2.6监理单位:南宁泽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指派为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履行合同。

第3条 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及文件。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为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

品进行保护。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fbh300-88)和《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yjg33-97)等国家、省制订的规范及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及省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

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向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人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本合同为中标一次性包死固定价格,工程施工中确需变更或增加项目,经甲方签字认可,最后据实结算。 6.2本次工程没有予付款,乙方在进入工地正常施工7天后,甲方在3日内付35%工程款,其余按照工程进度付款,付到70%总价款之后不再付款,余款在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0天内审计完毕,审计完后甲方扣留3%总价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满一次付清),余款7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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