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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自查报告(格式)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9: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二:

供电企业自查报告(格式)

一、供电企业的基本情况

本供电营业区区位、人口数量、营业区面积、营业区内的城市和农村营业网点数量、辖区内供电户数及其构成(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用户分别统计);年社会用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年售电量及结构组成、平均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户数、总电量及峰谷平三段电量构成;城市及农村直抄到户率情况;110KV及以上用户名单及用电情况(统计期为2008年底)。

二、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开展自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安排、自查方式、自查数量等;

(二)提高供电质量和供电服务水平,规范市场行为的主要措施和效果;

(三)2008年下半年以来供电质量、供电服务、供电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及自查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情况;

(四)对2008年供电服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

(五)《山东省供电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供电服务标准规范》落实情况。

三、对照检查内容自查具体情况

(一) 供电质量方面

1.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有无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低于99.92%,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低于96.5%的情况及所占比例;

有无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低于99.7%,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低于96%的情况及所占比例。

2.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是否在以下控制范围,如超出允许偏差值,分析产生的原因:

(1)35千伏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3.供电企业是否按照以下原则选定供电电压质量的监测点:

(1)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臵电压质量监测点;

(2)对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10(

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臵1个以上电压质量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用户和变电站10(

6、20)千伏母线所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3)对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臵1个以上电压质量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4.电压监测装臵是否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并至少能贮存前一月和当月的数据(电压合格率及合格累计时间、电压超上限率及相应累计时间,电压超下限率及相应累计时间)及前一日和当日的数据。

供电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臵,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是否做到及时、真实、完整。所选电压监测点是否报济南电监办备案。

5.是否对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的监测及统计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完整。

(二)供电服务方面

1.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2) 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 自接到用户受电装臵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检验,不得无故拖延。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检验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4) 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臵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2.受电工程服务要求。供电企业是否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对发现的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是否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3.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是否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是否符合下列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采取的措施: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3)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4)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4.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的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抢修时限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抢修人员抢修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5.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是否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6.供电企业是否建立了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从2008年7月至今用电投诉及处理情况,用电投诉处理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显著位臵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及“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

7.供电企业是否采取方便电力用户获取的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下列信息:

(1)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2)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

(3)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

(4)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

(5)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6)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供电市场行为方面

1.供电企业是否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市场,有无以下行为发生:

(1)限定电力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违背电力用户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3)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4)在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环节中擅自设臵市场准入门槛;

(5)未经用户委托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

(6)未取得相应等级招标资质或未经用户委托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

(7)在营业场所未公示本营业区内取得许可的全部电力承装(修、试)企业名单;

(8)其他不遵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2.供电企业是否依法办理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等用电业务。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是否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3.供电企业在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业务时,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电力用户用电申请;

(2)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3)在办理用户用电业务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其他不正当行为。

4.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情况。

是否按照政府甄别的高耗能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差别电价,2008年全年及2009年1-6月份收取的差别电价收入。

是否存在自定电价、擅自变更电价、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5.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收费,或继续向用户收取国家已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是否收取入网费、上级电网建设和改造费等行为,2008年全年及2009年1-6月份收取的各项费用及金额。

供电企业是否存在对申请用户工程的用户以及参与用户工程招投标的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是否以向中标单位收取管理费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用户产权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服务提供地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7.供电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及趸购转售电单位订立或变更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供电企业非因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过错违反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是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供电企业是否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在收到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依法淘汰、关停或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指令后,严格执行有关要求,不得私自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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