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品牌商标商品产销协议书[以下简称]
立协议书人
[以下简称卖方]
兹因卖方受委托定牌生产自有品牌商标之产品,并售予。为此双方除签定买卖契约书外,仅就定牌生产自有品牌商标产品及相关事宜,签定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商标,商品:
1、自有品牌商标之商品仅限于供应,未经委托及许 可,卖方不得擅自生产自有品牌商标之商品,并销售予以第三人。
2、卖方未经之书面协议认可,不得将定牌生产自有品牌商标商品之订单,转让或授权予他人生产。
3、自有品牌商标之标签,图样,品牌及文字,以提供之样张为准。
4、本协议书不得被视为授权卖方使用自有品牌之商标。授权制造自有品牌商标之商品的品项、品质及规格由和卖方以个案另行逐一签订。
5、非经许可,卖方不得另外接受授权为其他零售商、批发商生产或进口同类或类似商品,但于签订本协议书之前卖方已与其他零售商签约,并以书面告知者,不在此限。
二、包装:
1、负责设计或由卖方负责设计经认可的所有设计之包装使用权及著作权均归所有。未经许可或授权,卖方不得将该些设计、包装交第三人或为第三人印制,或转交他人印制使用。
2、自有品牌商标商品的包装、设计之变更及改良,卖方同意配合并负担
其所需之费用。
3、包装上必须制造商之中文全名、地址,驻商标授权之字样。
三、价格:
1、品名:
2、正常供应价:
3、促销供应价:
4、价格如有变动,双方得另行研议以作调整。
四、数量,交货:
1、卖方须以所订购单之数量为准,并依次、依量准时运抵指定地
点。
2、卖方对于订购之数量,除双方另有协定外,不得异议。
五、日期标示:
1、卖方应对于其产之自有品牌商标产品上,明确标示制造日期、有效日
期及保存期限。
2、卖方所供应之商品均须在质保期内,且质保期不得少于商品质保期天数的
70%。但进口商品则可扣除合理之运输通关手续之时间,但特殊状况经双方协商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品管:
1、于双方协议价格时,卖方应提供样品及详细品质规格,(如:成份,
重量,含量,配方尺寸,颜色,功能说明及其他规格),供确认品质。如订协议时无法提供样品,则需在批量供货前将样品交确认。
2、双方确认品质规格后,卖方于批量出货前应先提供该批货之样品予验
核其与卖方之前提供的样品是否相符。卖方在未得到对该出货样品予以确认前不得出货。
3、当卖方批量交货至买方指定地点时,有权对该些货物再次抽验,如抽
验中发现存有品质、规格及数量不符合同约定之规定时,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退货。
4、有权于任何地点对出货商品做检验,假若发现商品未符合品质之要求
而有瑕疵时,卖方应将商品收回重新加工制造或销毁。由此之所有费用或损失由卖方负担。
5、保证对于卖方所提供之详细品质资料,妥善处理并加以保密。
6、如卖方供应之货物于销售中发现品质有瑕疵时,买方有权退货并要求卖方赔
偿损失。
七、付款方式:
买方在卖方到货验收合格后第日,于每月10日或25日以统一电汇或即期支票方式向卖方支付当期货款。
八、重大违约:
1、因卖方所交付商品之瑕疵,致消费者或员工发生意外或伤亡事件。
2、卖方于收到书面订单通知七日内无法完成订单的任何部分,且未就此
书面通知。
3、卖方以冒充蒙混之商品交货。
4、卖方于协议书有效期间内,将之营业资料,销售金额,数量及之
营业秘密泄漏予第三人。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九、违约处理:
A、卖方产品品质未符合要求时
1、卖方所交产品品质未符合双方之协定时,卖方除应负责尽快改良与改正
外,并愿意接受罚款。
2、为督促厂商尽速改善商品品质,得依异常情形之严重性,要求卖
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为该批商品售价之总额的5%,最高可达卖方已向买方供应同类商品总金额的5%。品质缺陷之严重性的标准,在单独出心裁品项订约时逐一订立。
3、为督促厂商准时交货,以利创造商机,对卖方缺交及延迟交货情
形,得处以卖方罚款,就一般商品之订单,应处订单总价值(不扣除任何折扣既附加费用)的百分之十为罚款;印花商品之罚款为订单的百分之二十。其于快报商品或其它促销商品之处罚则为订单总价的百分之十五。如有部份交货,则应在计算缺货数量之罚款时,予以扣除。
4、卖方违反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五点之规定时,须承担所有责任及赔偿损失,
并为此须向买方支付罚款。罚款按卖方累计供货总价值的30%计算。如罚款低于二十万元,则按二十万元计算。
5、罚款一律从应付给卖方之帐款中扣除。
B、卖方违约将自有品牌之商品售于第三者时或将应销毁之品质不符标准
的定牌商品售于第三者时,得终止本买卖协议,并可向卖方要求赔偿。赔偿额为买卖双方累计所订全部合同(订单)金额总数的10%。
C、卖方产销之商品发生瑕疵之事情,致消费者或买方人员受到损害时,无论是
否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均应由卖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D、如卖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四点泄密之情形时,则按卖方累讲供货总量价
值之30%予以罚款,罚款额低于二十万元时按二十万元计。
十、退货:
1、卖方所交之商品,如经于验收或销售中发现瑕疵或不符合规格或故障
者,得将同批进货之商品全部退货。因此发生之费用,由在付给卖方应付帐款中予以扣除。
2、退货商品属于危害人体安全及环境卫生者,有权通知卖方做最迅速之
处理措施,如因此而使商品损毁者,不负任何责任,其处理费用由卖方负担。
十一、协议书之终止:
卖方有本协议书任何条款中这一项重大违规情事者,卖方于书面告知后,有权终止本协议书,并得依约请求一切损害赔偿(含商誉损失)。
十二、协议期间:
本协议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三、授权生产之非独占性:保留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间授权他人制造并供应与本协议书相同或类似之时代自有品牌商标商品,卖方对此不得异议。
十四、本协议书为买卖契约之一部:
本协议书为买卖契约之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应同时受买卖契约书及本协议书规定条款之拘束,期间如有任何冲突,应优先适用本协议书之
规定。
十五、予议解决:
若在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一方认为有必要起拆时,应向买方法院所在地法院起诉。(《买卖合同》中第二十条废止)
立协议书人:
甲方:
地址:
代表人:
乙方:
地址: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