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总结
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取资产租金或使用费)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
包括:
销售产品收入 销售材料收入
转让专利使用权收入 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 包装物出租收入 视同销售: 对外捐赠
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中换出的产品、材料等
(如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其售价部份(10万)是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应作为基数。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15万与材料售价10万的差额5万是不做为基数的)。
不包括
债务重组收益 固定资产转让收入 转让专利所有权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投资收益 国债利息收入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营业外收入
特例: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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