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
·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
·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薄及其复印件。
2、婚姻证明(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婚姻有效的文件)。
3、离婚协议书文本一式四份。
4、财产所有权证件、有关权利证明及财产清单。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谈话笔录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地点。
2、子女情况。
3、财产情况。
4、房屋使用情况。
5、债权、债务情况。
6、申请离婚的原因。
7、申请离婚登记及协议离婚的经过。
8、是否阅过协议,对协议有无修改补充的意思表示。
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它内容。
·重点审查:
(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与协议内容规定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是否照顾了子女利益。
(四)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明确并无争议。
(五)离婚协议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离婚协议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2、双方结婚时间、离婚原因。
3、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
4、关于对房屋使用的约定。
5、关于对财产(注明财产的名称和数量)分割的约定。
6、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
7、违约责任。
8、协议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9、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的规定。
(六)公证人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注意事项:
1、申请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对借协议离婚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应拒绝公证。
3、子女有识别能力的,要征求子女本人意见,并记录在卷。
4、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私有房屋、家用电器、家
具、交通工具、金银饰品、现金存款等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
5、对附财产清单的应在协议中明确“与本协议相连之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就要有同等的效力。”
6、对双方关于公产房使用权的约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7、公证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婚姻关系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