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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绿地等公共设施产权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9: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小区绿地等公共设施产权归谁所有

鑫报讯 (记者张艺鸣 见习记者 张萍)兰州某小区的张先生近日咨询称,他去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开发商的宣传单和建筑平面图上,公寓楼周围有数个面积较大的绿地。但入住不到一年,小区公寓楼周边仅残存了零零星星的小块绿地,大部分绿地变成了停车厂,据估计绿化率仅有9%,与开发商当初宣传的40%差距甚大。张先生认为:“绿地是小区品质的一个关键性指标,我们买房的房款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用来买绿的,而房子之所以能卖高价,开发商打的是‘绿’牌。但是,等到房子建成,我们看到的却是绿地上盖起了其他建筑。”看着绿地一点点的从眼前消失,小区的居

民十分愤怒,可是却找不到相应的解决措施。请问:小区绿地等公共设施产权归谁所有?

兰州商学院法学副教授郎全发认为:根据新出台的《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户,属于业主共有。公共设施是楼盘一个不可分割的附件,其建筑成本包括在房价里,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与住宅同时建筑的公共配套设施。业主付款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公共设施的产权就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可以根据其设计用途合理使用,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中任何一个业主都无权擅自处分。如果要改变公共设施或将公共设施交于业主之外的人使用,应提交业主大会进行决议表决。业主要依法确实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设施和公共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凡是为房屋的所有人共同所有的、房屋以外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都属于小区的公共财产。例如小区内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绿地、道路、公益性文体设施等。在这些公共设施中,最容易引起业主关心的是小区里的绿地,开发商也习惯于利用绿地吸引消费者买房。本案中,张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对于小区的绿地问题具有发言权,张先生可先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业主委员会出面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张先生便可以自己或者全体业主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小区

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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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绿地等公共设施产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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