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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20-03-02 14:11: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7年湖南省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全文)

2016-2017年湖南省低保标准新规定,申请低保的条件

1月10日,湖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社会救助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宣布统一的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已于今年元旦正式启动,城市低保标准为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3%,农村低保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50%。

2013年湖南省城市低保对象14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287万人。城市低保月平均保障标准345元,比2012年提高10.6%;农村低保月平均保障标准175元,比2012年提高14.3%。全省五保供养对象51.3万人,年分散供养标准2715元,增长18%,集中供养率为27%。在2013年,全省还发放临时救助资金2亿元,救助40万户次,户均救助500元。 据湖南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唐白玉介绍,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统一的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为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3%,农村低保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50%。各地在执行时不得低于全省指导标准,有条件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上调。

“以前,群众申请低保,可能审批部门只是经过入户现场、走访街邻核实情况;以后,我们将引入‘收入和财产’核实机制,以遏制和杜绝骗保、违规批保现象存在。”唐白玉表示,到“十二五”末,全省将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工作目标。 目前,全省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百岁老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以及当地政府认可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均纳入了医疗救助范畴,并取消了救助门槛,提高了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2013年,全省救助城乡困难群众520余万人次,其中直接救助(住院、门诊救助)90余万人次,资助参保参合430余万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近12亿元。 在已普及对农村0-14岁儿童先心病和儿童白血病的大病医疗救助基础上,目前湖南省正在探索将妇女“两癌”(宫颈癌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和职业病等20个病种纳入救助范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是政府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一定救助,使其家庭收入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以保障困难群众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低保标准,是一个城市的保障水平的体现。

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不得享受低保的情况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2、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者拒绝核查的;

3、吸毒、赌博、嫖娼的;

4、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3年,湖南省城市低保对象14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287万人。城市低保月平均保障标准345元,比2012年提高10.6%;农村低保月平均保障标准175元,比2012年提高14.3%。

全省五保供养对象51.3万人,年分散供养标准2715元,增长18%,集中供养率为27%。在2013年,全省还发放临时救助资金2亿元,救助40万户次,户均救助500元。

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将实施统一的城乡低保指导标准。2015年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分别为330元/月、165元/月。全省低保指导标准每年发布一次,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的制定以上年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33%为参考,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的50%。各地在执行时不得低于全省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上调。

拓展阅读:

办理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一、城市低保申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农村低保申领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低保所需证件如下: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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