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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3 08:18: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燕山大学

电子商务法论文

题目:网络链接引发的著作权案

学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年级专业:09级电子商务学号:090105070023学生姓名:郭振宏

指导教师:胡心专

日期:2011/4/1

4网络链接引发的著作权案

摘要:链接是互联网上快捷地传递和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存在侵权问题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该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非法链接;著作权保护

1、刘京胜诉搜狐侵犯著作权案

2000年10月,原告刘京胜在上网访问被告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入搜索引擎页面。根据页面提示顺序点击“外国小说@(5064)”、“经典作品(86)”、“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译本序言”后,可在页面上看到其翻译作品《唐吉诃德》。于是,原告刘京胜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以上上网的操作过程、路径和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公证,后据此于24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月6日,被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按照原告上网的过程、路径进行公证。15日,被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对上述网站访问《唐吉诃德》中文版的过程和路径进行公证。被告两次公证的目的在于证明:1.该作品不是其搜狐网站上载,亦不在搜狐网站的网页上,而是通过搜狐网站的搜索引擎进入他人的网页后才看到该作品;2.直接访问、网站,即可看见载有原告翻译作品的网页;3.由于搜狐网站与上述三个网站有链接关系,所以能通过搜狐网站访问这三个网站载有原告翻译作品的网页。

11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当庭明确要求被告断开与上载其翻译作品的网站的链接。被告以法律未规定链接是侵权为由拒绝。30日,被告才断开链接。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对《唐吉诃德》享有翻译作品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侵害。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任何与该侵权行为或结果有一定关系的人,都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侵权结果扩大。

被告向公众提供搜索引擎服通过搜索引擎与侵权网站发生了临时链接,其虽然难以控制搜索引擎的特定搜索结果及其附带的临时链接,但完全有能力控制对特定网站或网页的链接。原告提起侵权诉讼时,虽因了解两种技术的不同而将搜狐公司链接行为指控为上载,但毕竟将自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权利被侵害以及希望尽快制止侵权的意思表示清

楚。被告收到起诉书后,没有及时断开链接,使侵权结果得以扩大,起到了帮助侵权人实施侵权的作用。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这种行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2、娱乐基地诉百度MP3深层次链接

2006年4月7日,杭州原创音乐网站“娱乐基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控告百度、新浪和雅虎MP3搜索引擎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每家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 “娱乐基地”指出,百度等3家公司通过搜索技术直达“娱乐基地”网站的下载后台,将本该付费下载歌曲的绝对地址开发给网民免费下载。“娱乐基地”认为百度等搜索引擎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娱乐基地”称,百度提供的“深层链接”,其链接的是数据库的MP3文件,这使得网民无须打开被链接网站的页面就能免费下载,百度从中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而无需承担上传、保存、编辑等劳力财力支出。“娱乐基地”需要为此承受各种硬件资源,维护网站的成本每年高达数千万元。由于搜索引擎提供免费MP3下载,“娱乐基地”在数字音乐方面得不到任何收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百度、雅虎、新浪三个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各自赔偿经济损失计500万元。

百度方面则认为,侵权的是提供盗版资源下载的网站,而非搜索公司。百度只为网民提供搜索结果,但无法判断搜索到的东西是否侵权。

2007年1月,持续了10个月的娱乐基地诉百度 MP3 深层链接侵权案有了庭审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娱乐基地对百度的诉讼。

网络服务商免责:提供链接、搜索服务,接到通知停止链接、不明知不承担责任。 对于搜索链接服务商的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免责条件,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作品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应承担共同责任。

3、法律与网络共同发展

互联网是一个高速发展的全新行业,对于浩瀚的信息来说,搜索引擎使其从混乱无序、随意的状态,转变成有规律、系统的世界。链接则将网上的关联内容同时呈现,又排列有序,使普通用户可以轻松得到需要的信息,最大程度的发挥了互联网对信息的传递功能。

对于这个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领域,法律是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超前规定的。各国目前都在对搜索、链接服务引起侵权责任进行探讨,但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美国的DMCA为了鼓励搜索服务,提供了“安全港”原则,使ISP在接到通知后,只要删除被主张权利的作品,或停止链接该作品,即可免去承担侵权责任的危险。但在其Napster判决中,提供侵权内容链接的行为,却又被认定为侵权的帮助行为。使其对搜索、链接的态度更加难以判断。

相信随着互联网SP业务发展的不断成熟,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法律对于搜索、链接的问题,必然会做出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反不正当竞争法》

【2】《著作权法》

【3】陈坚《试析非法链接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

【4】王迁:《论网络环境中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上)》,载于《东方法学》2009年第二期,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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