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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大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3:21: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各社部、直属分社:

现将《内部保安大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若有任何问题,及时向联社稽核保卫部反馈。

附件:《内部保安大队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1 内部保安大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保安大队(以下简称内保大队)的监督管理,规范内保大队行为,保障其依法合规、稳健运营,促进各项业务经营工作持续、健康和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4号令《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保大队,是指经自治区联社、包头市公安局批准、由包头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设立,隶属稽核保卫部管理,主要为辖区营业网点提供安全保障的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条 内保大队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计算机犯罪、防洗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职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以及联社安排的其他安保工作。

第四条 内保大队的队员,是指自愿申请加入内保大队,并与联社稽核保卫部内保大队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自然人,以其社会和工作行为承担各类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五条 内保大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 2 政策,依照联社有关规定开展具体工作,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坚持为客户和营业网点安全服务的宗旨。

第六条 内保大队接受联社稽核保卫部统一的行业管理和地方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内保大队实行联社稽核保卫部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队长享受联社中层干部正职或副职待遇。

内保大队设队长一名、内勤人员一名;设中队长若干名。 内保大队队长由稽核保卫部推荐,联社人力资源部考核,由联社经营层聘任或解聘,聘期一年;中队长由内保大队推荐,经稽核保卫部批准聘任或解聘,聘期一年,并报请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 内保队员由联社统一安排招聘,具体由人力资源部承办、稽核保卫部协办。初次受聘的内保队员要经过试用阶段,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队员,由联社颁发聘用证书和保安工作证,并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年,按年考核,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受聘队员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内保大队的,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内保大队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解聘手续,并收回保安工作证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内保大队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辖区内部安保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实绩考核,落实整改隐患措施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三)对内保队员工进行安全保卫、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

(四)认真分析内部安保工作形势,做好防盗窃、防抢劫、诈骗、涉枪统计上报工作,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按季向稽核保卫部书面报告工作。

(六)稽核保卫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内保中队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内保大队的工作安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内保任务;

(二)指导、监督本中队队员的工作;

(三)协助大队对辖区内的队员进行管理;

(四)每旬向大队报告工作;

(五)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内保大队队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提出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意见;制定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地区治安工作形势,有预见地提出保安工作意见和措施,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积极按公安部门组织开展防火、防抢、防盗、防破坏、防爆、防自然灾害的“六防”安全法纪教育工作。

(四)组织内保队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监督考察内保队员的工作表现,处理有关保安工作方面的投诉,提出对内保队员的考核奖惩意见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六)经常性的组织内保队员按照各类《防暴预案》进行演练。

(七)协调和配合各级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内保大队中队长的主要职责:

(一)在大队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大队负责。

(二)对本中队的守卫目标安全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提出防范措施,管理日常值勤工作。

(三)严格执行大队的请销假制度,合理安排本中队人员在营业网点值勤。

(四)记录值勤员的考勤,月底上报大队。

(五)做好内保队员的值勤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两次。

(六)按季召开本中队全体内保队员的工作会议,掌握内保队员思想动态,定时呈报大队。

(七)认真完成网点值勤任务和大队交办的事项。 第十三条 内保大队内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级领导下达的关于保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安全保卫宣传培训等教育工作,按月监督检查考核各中队履职工作情况。

(二)配合综合管理部做好大队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巡查并及时了解内保队员的工作表现及思想动态,积极向大队提出可行性奖惩建议。

(四)做好内保队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和薪酬管理工作。包括各类社会、医疗等保险工作和工资薪金考核工作。

(五)负责内保队员的装备管理。

(六)认真完成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内保大队队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网点执勤任务,积极配合日常管理。

(二)坚守职责岗位,密切监视通过大门的进出人流,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必要时进行停步示意以及证件检查。

(三)勇于奉献,不怕牺牲,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四)维护网点营业期间安全,做好营业期间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防破坏等,发现执勤区域内的治安隐患,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五)指导客户按顺序排队办理业务,阻止闲杂人等在营业场所逗留。

(六)疏导营业场所门口车辆,保证客户泊车。

(七)保持营业大厅卫生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八)处理临时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九)完成内保大队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内保大队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调动内保队员在全辖系统开展内保工作。

(二)对在各种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及相关责任人,有权向稽核保卫部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意见。

(三)稽核保卫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内保队员在执行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内保队员专司其职,认真履行网点执勤任务,各社部不得向其部署安保工作范围以外的任务,积极配合日常管理;

(二)有权制止备勤单位正在发生的损害国家、集体、存款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向联社稽核保卫部报告;

(三)对发现不适合从事某项业务和岗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内保大队提出调整建议;

(四)对违规违纪事项和违规违纪人员,有权向内保大队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

(五)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或阻挠内保队员工作的,有权向内保大队报告;

(六)根据内保工作任务需要,有权对职责范围内的内保事项随时进行检查;

(七)有权如实反映在内保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分配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工资薪金分为三部分: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

基础工资是保障内保队员基本生活的工资。确定为每人每月900元。

绩效工资根据队员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以实际出勤每日46.5元标准计发。

奖励工资根据员工的特殊贡献和优秀业绩发放,按年核定、按月计发。核定标准暂订为每年200元~500元。

第十八条 实行月工资制,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收入超过国家规定计税基数的,依法纳税。

第五章 待遇和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全体内保队员缴纳有关各类社会保险的企业保费部分。

第二十条 内保大队全体成员的编制为合同工(大队长、内勤人员除外)。内保队员在聘任期内基础工资为900元,经内保大队考核确认、联社稽核保卫部审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8 第二十一条 内保大队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队员的考核管理。对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队员,由内保大队推荐,联社稽核保卫部考核,可作为联社年度评优推荐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内保大队经费由辖内各社部分担、联社统筹解决(统一法人后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保大队正常履职所需的费用按照联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个人费用需要考核发放的部分,由内保大队统筹考核。

第二十四条 内保大队按月考核内保队员业绩完成情况,交稽核保卫部审核无误并报请分管主任核准后,方可交联社综合管理部计发;其他财务费用支出和审批按照联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保大队队长和内勤人员按照联社有关规定执行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同时根据内保大队的管理情况可区别考核计发;内保大队中队长按月享受岗位津贴300元(含电话费等)。岗位津贴与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由内保大队考核计发。

第二十六条 由于各社部营业网点远近差异较大,由内保大队按照年度对个别偏远网点执勤队员一次性核定发放交通补贴。

第二十七条 内保大队要建立内保队员业绩档案,有计划的组织和选调内保队员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

9 第二十八条 内保大队要加强对内保内保队员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强化防卫技能,为有效开展内保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章 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九条 内保队员有事,必须逐级请假,按时返回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在工作或执勤时间内,一律不得请假。

第三十条 请假必须使用制式假条,逐级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请假的队员,需先征得大队长同意,逐级履行审批手续。请假一日以内的,由大队长批准;三日(含)以内的,由稽核保卫部部长批准;七日(含)以内的由联社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七日的由联社主任批准。

第三十二条 要严格控制请假人数,请假人员占实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三十三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应予追究;每月请假一天扣发绩效工资46.5元,以此类推;请假达5天(含)以上的,扣发半月工资;请假达7天(含)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年内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取消其所有涉及社会保险的待遇,并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如遇有特殊工作需要,请假人员必须立即归队。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条 内保大队每年对内保队员的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工作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

第三十六条 内保队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一)在执行任务期间严禁擅离职守;

(二)严禁内保队员泄露工作秘密;

(三)严禁内保队员涉足“黄、赌、毒”等行为;

(四)严禁内保队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方式收取客户财物。

(五)严禁内保队员在执行任务时饮酒滋事。

第八章 问 责

第三十七条 内保大队队员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敷衍了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由此扩大事态,诱发风险或酿成事故和案件的,予以解聘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内保大队队员违反内部保安大队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情况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九条 内保大队队员涉及案件的,按照有关案件问责制度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11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遇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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