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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案件通报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0-03-02 09:08: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4年违纪案件通报第二批

北国公司张雷危险驾驶案

基本情况:张雷,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四平市,大学本科文化,1997年8月参加工作,200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5月至2014年5月任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2013年10月至今任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2014年5月9日免去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职务。

违法事实:2014年1月17日22时许,张雷酒后驾驶黑色现代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京FF6099)行驶至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2号楼北侧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处理结果:2014年2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雷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张雷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团公司纪委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给予张雷开除党籍处分。北国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剖析:张雷醉驾案件的发生,不仅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且也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广大职工群众中的形象,尤其正值全国上下倡导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其行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应引起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高度重视。通过张雷案警醒我们:

一、增强法制意识,带头遵纪守法。集团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带头遵纪守法,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防范酒驾、醉驾。各单位要加强与行保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一旦发现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绝不能包庇纵容酒驾、醉驾人员,要树立对酒驾、醉驾人员的包庇纵容就是对他人生命财产漠视的理念,努力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三、开展警示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节假日等重要时间段的宣传教育,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杜绝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车,自觉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共同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建集团王勇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

基本情况:王勇,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文化。1980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5月任六建集团总会计师,2012年10月被选为六建集团党委委员,2013年6月28日被免去六建集团总会计师职务。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30日任六建集团专项工作领导,主管离退休中心。

违纪事实:在2011年、2013年、2014年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时,王勇没有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0]36号)、北京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转发中纪委、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组通[2010]141号)、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3]25号)、北京市委组织部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及北京建工集团有关通知要求,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拥有产权的房产情况。

处理结果:王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及北京建工集团通知要求,在担任六建集团总会计师、专项工作领导期间,没有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房产情况,隐瞒事实真相,已构成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调查过程中,王勇存在态度不端正,不配合的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王勇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剖析:王勇案主观上有其个人放松学习,缺乏政治意识和组织意识的原因,没能正确认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意义。通过王勇案警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

一要强化政治意识。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必然要求,是组织上关心爱护领导干部的具体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重要举措。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年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意义,要始终把强化政治纪律作为根本点,切实做到政治意识坚定,切实增强如实报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执行到位。

二要强化组织意识。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填报的有关内容是个人隐私,不愿报告;也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填报的有关内容组织上没有办法或没有精力核实,有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存在瞒报、漏报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讲就是组织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位,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组织意识,严明组织纪律,增强组织观念,要增强主动报告意识,切实做到该报告的如实报告,保证报告事项的真实性,不糊弄党组织,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三要强化自律意识。强化自律意识,就要自觉接受监督。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贯彻实施是反腐倡廉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决维护报告制度的权威性和报告纪律的严肃性,要引以为戒,认真贯彻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不断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廉洁自律。

五建集团公司张新民妨害公务案

基本情况:张新民,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吉林省乾安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198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6月17日,任五建公司奥体文化商务园地下空间工程三标段项目副经理;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6月 17日,兼任五建公司奥体文化商务园地下空间工程三标段项目党支部副书记;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6月17日任五建公司建安事业部副总工程师。

违法事实:2014年5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朝刑初字第1397号)认定:被告人张新民于2014年1月4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圣派嘉华KTV大堂门前,酒后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将民警打伤,经鉴定属于轻微伤。事后张新民积极赔偿受伤民警经济损失,并获得民警谅解。

处理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张新民的犯罪行为、性质和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张新民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新民犯妨害公务罪,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张新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带头遵纪守法,但其法制观念淡薄,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使用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严重违犯了党的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五建公司党委给予张新民开除党籍处分。五建集团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剖析:张新民犯妨害公务罪案给党员领导干部的敲响了警钟,也对广大党员教育管理提出了值得深思的问题,该案启示我们:

第一、加强党性教育,增强守法意识。张新民案例充分说明,加强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党性修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常抓不懈,不能放松。要不断加强对党员和领导干部法制和道德教育,积极筑牢法纪观念,构建思想道德防线,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二、领导干部要带头严于律己,认真遵守党纪法规。张新民妨害公务罪的重要原因是放松了对自身要求和主观世界的改造,无视党纪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至于造成了不良后果。如果不严肃查处,党纪法规将失去严肃性和约束力,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秩序将无法维护和保障。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引以为戒,坚持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强化执行力,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领导干部必须接受监督,自觉做到防微杜渐。在一些党员干部眼里,业余时间喝点小酒,唱唱卡拉OK,休闲生活是“个人自由”,纵欲放任是“享受生活”,特别是处理此类酒后失德问题是“小题大做”。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不讲身份,不顾形象,不管影响,从思想深处不拿生活作风问题当回事,成了违法乱纪的案件的诱因之一。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特别注意生活检点、严肃,做到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保持清醒头脑,要自觉接受监督,明辨是非,算好“七笔账”。

第四、要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纪律弘扬正气。张新民违法案件表明,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不能丝毫放松,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制度上管理,从机制上防范,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业余生活也要纳入党风廉政教育和管理范畴,增强制度执行严肃性,提升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党员领导干部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树立良好的新风正气。

建工国际公司刚果后援组负责人梁颖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案

基本情况:梁颖,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已婚,2001年8月参加工作,200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1月至今,任国际公司刚果后援组负责人。 违纪事实:经查,梁颖在婚姻存续期间,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与其大学同学李淼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达3个月,并多次在外开房发生性行为。

在两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梁颖曾承诺与其妻子离婚后与李淼结婚。因梁颖反悔,2014年2月25日,李淼与梁颖在北京建工大厦院外停车场发生口角,李淼拿出水果刀扎破梁颖的上衣,后双方同时报警,经岳各庄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撤销报警。2014年3月4日,李淼与梁颖的妻子在公司大厦一层大堂发生激烈口角,双方均动了手。2014年3月11日上午,李淼和其父亲到公司办公区找梁颖理论,并向公司举报梁颖的生活作风问题。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办公秩序,给企业造成极坏的影响。

处理结果:梁颖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其却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多次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公司党委2014年12月25日批准,公司纪委会决定给予梁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剖析:梁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案给我们的启示是:

第一,加强党性修养,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深入的开展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引导党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于律己,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第二,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洁身自好。要经常照镜子,也要把党组织和人民的监督当作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查一查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真心实意地听取不同意见。要经受得住考验,自尊自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观,做到对家庭、社会负责。

第三,党员领导干部要起到带头作用,树立企业良好风气,时刻提醒自己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胸怀全局、立足本职。要正确行使企业赋予的权力,积极进取,展现正能量,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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