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民事调解书
甲方:四川xx建设第x工程处
委托代理人:xxx,四川xx县人,住xx县唤马镇金刚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xx,xx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乙方:李建,男,生于1977年8月10日,四川xx县人,住xx县元坝镇天井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xxx,xx县元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09年5月,乙方在甲方承建的剑阁xxxx水泥公司石灰石矿山工程项目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送院治疗,现已治愈出院,乙方伤情经广利司(2009)1648号鉴定书鉴定为五级伤残。为此,为妥善处理乙方伤后事宜,经各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伤势目前稳定,并治愈出院,对乙方受伤系工伤各方均无异议;
二、乙方鉴定为5级伤残,经协商,乙方自愿同意甲方按照7级伤残的标准给付乙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
元; 三,甲方委托代理人xxx原欠乙方费用550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并支付乙方;
四,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应收款项共计
元,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乙方同意甲方及xxx共同支付
元,其余款项乙方自愿放弃,此款在签订本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五,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并领取调解书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一份由调解委员会备案。
甲方:
日期:
乙方:
元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元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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