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修改情况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以往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停止执行。修改部分如下。
第二章公文种类
新《条例》公文种类为15种:
(一)决议。原《办法》中没有此文种,并将原《条例》中的“重要决策事项”修改为“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将原《条例》和原《办法》合并为“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原《条例》中没有此文种,并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依照有关法律”、“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的表述,删掉了“行政”二字,将“单位及人员”改为“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原《办法》中没有此文种,并将原《条例》中的“重大事件”改为“重大事项”。
(五)公告。原《条例》中没有此文种。
(六)通告。原《条例》中没有此文种,并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在一定范围内”的表述,删掉了“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表述。
(七)意见。无修改。
(八)通知。将原《条例》中的“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和原《办法》中的“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修改为“批转、转发公文”;将原《条例》和原《办法》中“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修改为“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删掉了原《办法》中“任免人员”的表述。
(九)通报。将原《条例》和原《办法》中“传达重要精神、沟通重要情况”“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修改为“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删掉了原《条例》中“提出建议”的表述,并将原《条例》和原《办法》中的“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改为“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无修改。
(十二)批复。在原《条例》中增“事项”二字。
(十三)议案。原《条例》中没有此文种。
(十四)函。在原《条例》中增“不相隶属”的表述,将“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修改为“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将原《条例》和原《办法》中“会议”二字删掉;原《条例》中“主要精神”改为“主要情况”;原《办法》中删掉“传达”二字,增“主要”二字。
注:取消了原《条例》中的指示、条例、规定三个文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