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李河山
合伙人(乙):胡建明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李河山所接下的公司装修项目,总投资为70万元,甲出资35万元,乙出资35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50%、50%。
第二条 本合伙协议依法签订,由甲负责工程的对外经营事宜。
第三条 本合伙协议经营期限为贰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项目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项目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俩份,合伙人各壹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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