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重点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1: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一、法规的含义

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行政机关为规范社会秩序和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着正式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及行政部制定的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

二、社会政策的基本含义

社会政策是政府在社会价值的指导下,为实现其社会目标而采取的社会行动的总和。

三、法规与政策的关系

1.法规与政策广义上的关系: 从广义上看,政策行动体系包含了相应法规体系。政策是制度化的行动体系,而法规是政策的规则系统。

2.法规与政策狭义上的关系: 从狭义上看,法规和政策属于不同层次的规则体系

3.社会工作实践中的法制化水平

四、社会政策的特点

1.社会政策具有社会性的目标 2.社会政策要体现全社会共有的价值

3.政府的社会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向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其中的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

4.社会政策是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政策体系

5.社会政策坚持福利性的原则 6.社会政策具有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的特征

五、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

1.满足民生需要 2.保护人权 3.维护社会公平4.解决社会问题 5.促进社会和谐

六、社会政策的主要功能

1.社会政策的经济功能 2.社会政策的社会功能 3.社会政策政治功能

七、社会政策的经济功能的内容

1.人力资本投资的功能 2.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 3.激励劳动积极性的功能

八、社会政策的社会功能的内容

1.收入再分配功能

2.社会投资和社会建设的功能 3.社会政策的社会控制功能

九、社会政策的政治功能的内容

1.社会政策的社会管理功能 2.调节各群体利益矛盾的功能 3.增强执政党执政基础和维护政治稳定的功能

十、社会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2.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原则 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 4.社会保护的原则

5.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原则

十一、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特点

社会工作的法规与政策是指社会工作者在其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国家法律、政府行政法规和其他各种政策文件。社会工作的法规与政策包括两类。

1.国家立法机关、政府行政机构和具体管理职能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为规范社会工作组织建设、人员管理和职业活动等事项,并促进社会工作发展而制定和发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文件 2.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涉及到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和政策文件。

十二、行政法规的含义

在我国,所谓行政法规,简单说来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

十三、地方性法规的含义

地方性法规,是指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区域的具体情况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一招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十四、社会政策的主体

1.社会政策的直接主体:(1)立法机关 (2)行政机关 (3)执政党

2.社会政策的间接主体:(1)利益集团 (2)公民 (3)其他政党

十五、社会政策主体的角色: 1.政策制定者 2.政策实施者 3.政策评估者 4.政策调整者 5.资源提供者

十六、社会政策的过程

从动态或纵向角度来看,社会政策是一个由社会政策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等四个阶段构成的过程。从逻辑上来看,先由社会政策制定开始,经过社会政策实施到达社会政策评估,再进入社会政策调整,构成整个社会政策过程。

十七、影响社会政策制定的主要因素 1.社会问题 2.政策资源 3.社会成本 4.社会事件 5.社会精英 6.传播媒介 7.执政理念

十八、影响社会政策实施的主要因素 1.机构的因素 2.人的因素 3.政策本身的因素 4.政策以外的因素

十九、社会政策评估的意义 1.发现问题 2.了解效果 3.监控过程

十、社会政策评估的内容

1.政策方案 2.实施过程 3.实施效果

二十一、社会政策评估的标准 1.价值标准:价值标准是指对社会政策进行价值判断时所依据的标准。 2.事实标准:是指社会政策实施过程及其收效中各种事实进行评判与分析的标准。

3.行动标准:是指对社会政策实践进展情况作出评价的标准。

4.收效标准: 是评判社会政策实施收效的大小及质量的标准。

5.效率标准:是指对社会政策行动效率进行评判所凭借的标准。

二十二、社会政策调整的内容 1.政策目标:目标是社会政策的宗旨

2.政策方案:是指实施社会政策的各种手段、步骤、途径、方法和措施的总称

3.政策效力: 社会政策自身的约束能力,也是社会政策的实际效力。

二十三、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作用

1.倡导者:是指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制定过程中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角色。

2.实践者:意味着社会工作者把社会政策转化具体的社会服务 3.评估者:是指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评估过程中依据一定的价值及技术标准对社会政策方案、实施过程及其效果作出判断的角色。

下面主要是单选和多选(是主要的,要复习多少自己定夺,因为里面可能还有其他类型的题目)

二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二十五、城市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

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十六、农村低保的对象

农村低保的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二十七、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确立的依据

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二十八、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十九、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在吃、穿、住、医、葬等五个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十、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三十

一、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诚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苦难群众

三十

二、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 1.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三十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的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的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三十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形式与机构

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是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的机构

三十

五、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60岁以上的人即为老年人,全国老龄委2006年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讲达到17.17%,其中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067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2.37%。

三十

六、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婚姻家庭权 2.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3.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三十

七、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有哪些 1.生活保障权 2.医疗保障权 3.文化教育权 4.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

三十

八、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目标是什么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三十

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生存权 2.发展权 3.受保护权 4.参与权

十、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康复权 2.教育权 3.劳动权 4.文化生活权 5.社会福利权 6.环境友好权

四十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十

二、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2.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3.夫妻相互继承权

四十

三、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含义

收养他人子女的人称为收养人(养父母)

被他人收养的人称为被收养人(养子女)

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人或机构为送养人

四十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均等原则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不均等原则

3.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遗产的原则

四十

五、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自书遗

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3 .代书遗嘱: 又叫代笔遗嘱,是由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

5.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四十

六、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赠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受遗赠人。

四十

七、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备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整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四十

八、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

1 .依法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整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节。

2 .自愿平等原则:表现为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2)调解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3)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四十

九、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对的行政方式,是指将符合受委屈矫正条件

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十、社区矫正的内容

1.行为督导 2.教育矫正 3.组织公益劳动

五十

一、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包括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和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宪法、法律和地方的实施办法。

五十

二、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1..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2.依法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依法依规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五十

三、居民自治的内容

1.民主选举 2.民主决策 3.民主管理 4.民主监督

五十

四、城市社区建设的内容 1.发展社区卫生 2.繁荣社区文化 3.美化社区环境 4.加强社区治安

五十

五、社区服务法规与政策 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五十

六、社区服务的主体

1.政府 2.社区居委会 3.社区民间组织 4.驻社区单位 5.企业

五十

七、社区服务内容

1.社区公共服务:它总共有七种,分别是:

(1)社区就业服务的内容 (2)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的内容 (3)社区救助服务的内容 (4)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内容 (5)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的内容

(6)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内容 (7)社区安全服务的内容 2.社区互助和自助服务 3.社区志愿服务 4.社区商业服务

五十

八、公益慈善组织的特点 1.非营利性: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是价值价值观或利益聚合,作为公共财富的生产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2.公益性 :公益慈善组织提供的服务具有惠及公众的性质,取之于社会公众用之社会公众。

五十

九、志愿服务的特点

1.自愿性 2.非营利性 3.无偿性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六十

一、基金会分类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非公募基金会)按照地域范围,又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原始资金不低于800万人民币)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原始资金不低于400万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六十

二、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六十

三、促进就业的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原则 3.照顾特殊和困难群体就业的原则 4.禁止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六十

四、劳动合同的种类

它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十

五、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六十

六、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六十七 劳动保障监察 1保护劳动者权利 2公平、公开原则 3高效、便民原则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节 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

一、促进就业的原则及政策支持

(一)促进就业的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

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

3、照顾特殊和困难群体;

4、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

(二)政策支持

1、产业政策;

2、财政政策;

3、失业保险制度;

4、优惠政策;

5、金融政策;

6、统筹兼顾;

7、就业服务;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

(一)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

2、职业中介机构

3、失业预警制度

4、劳动力调查登记制度

(二)就业援助

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措施有:

1、建立健全的援助制度;

2、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

3、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的服务援助

4、扶助残疾人就业;

5、确保城市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6、困难人员集中地区引导转移。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2、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约定以某项工作完成为期限;

3、无固定期限:无确定终止时间;四种情形视为无固定期限:

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不满十年;连续两次固定合同再续且无违反三十九,四十之一二项;满一年还未签合同。前提是劳动者愿意再订合同即可。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1、用人单位资料、劳动者资料、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休假、报酬、保险、劳动保护、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等。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只能签一次,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小于3个月的工作期限合同无试用期;3个月到1年,1个月;1年到3年,2个月;3年以上,6个月试用期,工资80%,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形: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的;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4、培训费:可约定服务期限,违约个人支付低于培训费赔偿。

5、保守秘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年。

四、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欺诈威胁订立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的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部分无效,有效部分照样执行。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履行:

1、实行、全面和合作原则。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和加班费,劳动者有权检举用人单位违规。用人单位变更、合并和分立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二)变更:

1、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书面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2、采用书面形式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

2、劳动者要求解除: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但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和保密竞业规定,试用期时解除提前三天。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的可立即解除

3、用人单位要求解除: (1)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 (3) 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4) 签多个合同(兼职对本职造成重大影响的); (5) 欺诈胁迫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 (6) 犯罪的

4、不能从事,不能胜任,无法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破产重整、经营困难、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其他情形至使裁员20人或10%的,提前30日说明并经劳动部门批准(长期限合同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和困难的优先留下,破产法规定重整的6个月内重招的应当优先录用)

2、危险作业为做离岗体检的、工伤丧失部分劳动力的、工伤医疗期的、女工生育期的、满 15 年离

退休不足 15年的、其他情形不得解除。

3、合同解除中,工会有知情干预权

(二)终止:

1、终止情形:合同期满、退休、死亡失踪、破产、关闭的、其他

2、终止手续:终止劳动合同证明-》15日内转移档案保险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终止合同

3、文本备案两年备查。

七、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分类

(1) 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2) 类型:专项集体合同:劳动

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行业或区域分: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2、效力 (1)

生效条件:订立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之日起15日内没异议的,合同生效 (2)

劳动标准: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个人合同不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3、工会作用 (1)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2)

应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八、劳务派遣规定

1、概念:劳务派遣单位与被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被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的新型劳动关系,一般发生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暂时性岗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进行劳务派遣。

2、劳务派遣单位义务:注册资本大于 50 万;旅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不派遣时发最低工资;与用工单位订立

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人员数量、期限、报酬、保险费、不得分个长期协议成短期;劳动者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得克扣报酬和收取费用。

3、用人单位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条件和保护;告知劳动要求和报酬;支付加班工资奖金和福利;进行必要培训,长期时需调整工资;不得改派其他单位。

4、配派遣者的权利:同工同酬;参加组织工会;可退回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跨地区,报酬以当地标注执行。

九、非全日制用工规定

1、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小于4小时每天,每周不超24小时;

2、可口头订立,订立多个劳动合同,且互不影响;

3、无试用期;

4、随时终止,无补偿;

5、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报酬15日内支付。

第三节 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一、工资

1、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同工同酬、逐步提高、国家宏观调控。

2、工资水平:单位自主确定,按月支付,法定休假日婚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发工资。

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常劳动前提下,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分月最低和小时最低两种。

1.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费用、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2发布:省级劳保部门提出标准,省级政府批准,报纸公示7日。发布后7日报国家劳保部。

3调整:每两年至少一次,基于最低生活费用、价格消费指数、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二、工作时间

8 小时每天;40 小时每周。

延长 1小时每天,保障健康前提 3 小时每天,不超过 36 小时每月。

需紧急处理和前修的可特殊规定。

加班工资,平时 150%,休息日 200%,节假日 300%。

三、休息休假 每周至少休息 1天。

年休假满一年才有。1-10年 5天;10-20年 10天;20年以上 15天。

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的规定

一、劳动保护

(一)安全卫生

1、用人单位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教育劳动者,防止事故发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

2、劳动者的权利: 通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严守安全操作规程。

3、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

1、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三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2、同工同酬,不得在三期降低工资;

3、合理安排工种,不得安排四级劳动和禁忌活动;

4、实行四期保护不得在经期安排三级劳动、怀孕七月不得加班夜班、哺育期同前。

(三)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1、最低年龄规定:16岁,特殊需审批;

2、劳动过程保护,不得安排四级劳动和禁忌活动。

二、职业培训

(一)分类:

1、岗前培训:新生劳动力进行劳动预备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实施岗前培训制度。

2、就业后培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有计划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二)职业培训制度

1、国家鼓励开展职业培训

2、县以上政府实施职业培训计划

3、县级以上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

4、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5、鼓励支持开展就业培训

6、组织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

7、对特殊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

一、处理原则

根据事实,遵循核发、公正、及时和着重调解原则。

当事人协商——》工会第三方协商——》调解组织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诉讼

二、范围

劳动关系、合同阶段、辞退方式、工作休息、福利待遇、培训保护、报酬补偿、其他

三、机构

1、调解组织: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

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和企业代表构成,主任由双方推举,调解员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有法律政策文化水平。

2、仲裁委员会

设立 :县级以上行政区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仲裁规则、省级政府进行指导。

组成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职责 :解、聘、兼仲裁员、受理、讨论劳动争议案件、监督仲裁活动。

四、调解

1、原则:自愿、民主说服。

2、程序期限和效率:

(1)程序:申请-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

(2)期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依法仲裁;达成调解协议的,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仲裁

(3)效力: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调解员签名调解组织盖章后生产。

(4)因拖欠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事项达成协议但不履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五、仲裁

1、原则

(1)着重调解 :

(2)及时迅速 :45 天搞定,最多延长 15 天,事实清楚部分先裁决,小案件最终裁决。

(3)区分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仲裁庭制:一般仲裁庭和简易仲裁庭。

2、劳动争议仲裁庭

(1)一般仲裁庭:

首席仲裁员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2 名仲裁员(当事人或仲裁委员会选定) (2)简易仲裁庭

一名仲裁员组成,处理简单争议案件,指事实清楚,情节易认定和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

3、劳动争议仲裁员

(1)仲裁员条件:

曾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法律人事管理或工会5年以上、律师执业三年以上

(2)仲裁员的职责:

参加仲裁、调查取证、调解、审查请求、参加合议、提出裁决意见和保守秘密。

(3)仲裁员回避情形:

是当事人或亲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影响裁决;私自会见当时了或接受礼品。

4、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1)管辖范围

负责本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和合同履行所在地申请的,应由合同所在地进行仲裁。

(2)当事人

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 (或和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都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出具委托书。如果没有涉及秘密和隐私,则仲裁公开进行。

(3)申请和受理

A 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B 仲裁申请:应包括:仲裁当事人情况、仲裁请求,所依据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

C 仲裁的受理:收到申请后 5 日内,当事人收到通知后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不受理书面通知,不受理有又不通知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法律诉讼。

(4)开庭和裁决

A 开庭: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那日告知当事人组成仲裁庭;开庭前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在开庭前3日可申请延期

B 鉴定:可约定鉴定机关,没约定可由仲裁庭指定

C 质证和辩论:当事人有权质证辩论 D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案件(追索劳动报酬、追索工伤医疗费、追索经济补偿金、追索赔偿金),先予执行条件(权利义务明确、不执行影响申请人生活)

E 裁决:少数服从多数 (5)仲裁书的效力

下列情形仲裁为最终裁决:

A 追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12个月的争议;

B 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C 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书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下列之一的,可在 30 日内向劳动争议部门说在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A) 适用份额法律法规有错误;

(B) 仲裁机构无权管辖的;

(C) 违反法定程序才裁决的;

(D)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错误的;

(E)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的证据;

(F) 仲裁员在仲裁时受贿的。

第六节 劳动保障监察

一、监察的范围、机构与原则

1、范围 :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介、职培、职考

2、机构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

级以上各级、受委托的组织。

3、原则

(1)保护劳动者权益

(2)公正公开;

(3)高效便民;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二、监察机构的职责和事项

1、职责 :宣传、督促、检查、受理、纠正和查处

2、监察事项

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童工规定、女职工未成年保护、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社保缴纳、职介职培职考遵守规章情况、其他。

三、实施

1、监察的管辖: (1) 地域管辖

(2) 级别管辖

(3)

指定管辖

2、劳保监察的形式:巡视检查、审查资料接受投诉、及时立案、设立举报投诉信箱、群体事件根据紧急预案迅速汇同相关部门处理。

3、监察员: 经考试录用、忠于职守,秉公保密,廉洁可被检举、不少于两人调查,佩戴标志出示证件,亲属回避。

4、调查期限 :立案后 60天完成,经批可延长 30天

5、处理方式 :行政处罚、当改未改,责令改并行政处理决定、轻微且改,撤销立案、不属于劳保的,及时移交。

6、告知程序 :处理前应听取陈述、申辩。做出处理决定应告知。

7、时效问题 :两年内未被发现则不予查处。

第十二章 我国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

第一节 公共卫生法规与政策

一、公共卫生体系

1、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主要内容

(1) 传染病预防控制研究;

(2) 流行性疾病预警和反应;

(3) 疟疾、结核和艾滋病;

(4) 慢性非传染病的检测预防管理;

(5) 健康促进;

(6) 精神卫生和物质滥用;

(7) 烟草、营养、卫生与环境、食品安全、暴力、损伤和残疾;

(8) 生殖卫生,确保母婴,儿童、青少年卫生;

(9) 基本药物卫生和免疫疫苗开发。

SARS以后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网络”。2004年初正式启动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时间的网络直报系统。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和老年人保健。

(2) 增加国家中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六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

A、15 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计划用三年时间;

B、农村妇女的两癌检查;

C、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D、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 E、在云贵 6 省消除燃煤氟中毒危害项目;

F、农村改水改厕项目。

(3)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A、培养公共卫生人才;

B、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建设;

C、改善公共卫生机构设施条件;

D、重大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能力;

E、推广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技术;

F、落实高风险岗位人员待遇政策。

(4) 保障公共卫生所需的经费。

卫生机构的费用由财政全额拨款。服务收入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按项目免费提供服务。

二、疾病预防体系

1、建立和发展

(1)1953年,全国普遍建立卫生防疫站;

(2)2003年前,基本形成以国家,省,地、县四级疾病预防机构为主体,乡村卫生院所、各类医疗机构和社区服务组织共同构建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3)2003年 SARS 后、国家进一步加大投入,人员机构进一步完善;

(4)2005年后,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备的疾病处置工作体系。

疾病预防体系建设遵循的原则: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提高效率、城乡兼顾、健全体系。

2、疾病预防控制法规的主要内容

(1)国家免疫规划

扩大疫苗使用种类,对适龄儿童进行接种;在流行病地区进行特定疫苗的接种;五部委建立协调机制,保证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

(2)职业病防治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预防,防护管理、诊断、保障、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3)地方病防治法规

主要地方病有: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等;

控制措施如下:

A 加强病情监测

B 加强健康教育

C 加大干预力度

(4)精神卫生工作的法规

A 工作目标

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工作机制: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

B 组织领导

各部门分工协作。卫生部承担救助任务;民政部承担服役军人救治,并收容和治疗三无精神人员;公安机关要掌握本区的可能肇事的患者,与家庭一起落实监管或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治疗康复;司法部门做好监管人员的治疗和康复。

C 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儿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灾民和职业人群

D 加强治疗与康复

健全服务体系和网络,建立社区康复机构、治疗与康复。

(5) 慢性病防控的法规

A 糖尿病的防治宣传:

B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C 农村癫痫防治:

(6)艾滋病的治疗和救助

艾滋病的治疗规定:

A 医疗机构不得拒绝艾滋病患者进行治疗;

B 不得隐瞒患者已患艾滋病的事实; C 不得拒绝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预防和检测等服务 艾滋病的救助规定:

A 关怀救助;免费或减免艾滋病防治费用

B 教育救助;对艾滋病遗孤减免义务教育费用

C 生活救助;对患者及家人给予生活救助

D 生产与工作的救助;扶持患者进行力所能及的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机制

1、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指挥部,负责指挥;国务院卫生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各级政府组织开展防治,调查,所需经费例如预算,严格监理应急处理责任制。 应急预案必须包括:

(1)指挥部组成和相关部门责任;

(2)监测预警;

(3)信息收集分析通报;

(4)监督机构;

(5)分级和应急处理方案;

(6)现场控制应急设备调度;

(7)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2、监测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预警系统;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制定监测计划评估监测数据;依照报告程序和实现及时报告;开展以及知识教育;在机构开展应急处理演练;做好各种应急物资的准备,提高对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3、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执行

启动前,明确个部门的职责义务;

启动后,成立指挥部,其它部门服从指挥部的调派,相互协作;卫生部门要准确评估决定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报批后实施。

应急预案中要充分考虑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方案,必须加强专业队伍的建设,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防治任务,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对事物水源进行控制。对传染病做到四早一切一防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4、信息管理

使应急处理过程中的信息能够畅通、及时、全面和正确地反应出来。

第二节 医疗服务体制法规政策

一、城市医疗服务体制

逐步形成了国家和集体独办、按行政区域以块划分、由上到下进行业务指导的三级城乡医疗预防网:

城:街道医院诊所企业医院——》区级医院——》省市综合医院,教学医院,专科医院;

乡:村卫生所——》公社卫生院——》区级医院,防治中心。

1、健全基层医疗体系(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补偿机制、运行机制)

(1)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A 公立医院过剩的地区要重组到基层去;

B 国家购买社会力量提供的卫生服务;

C 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

(2)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A 落实城市医生升中高级职称前支农一年以上;

B 鼓励医学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C 自愿去中西部乡镇医院的毕业生,国家代偿学费和贷款。

(3) 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A 运营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B 对购置的基本设备和开展业务的经费,按定额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

C 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事业单位挂

钩;

D 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4)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A 开展乡村巡回医疗;

B 与上级医院进行双向转诊制度;

C 实施人员聘用制,完善考核激励制度

2、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按 “实试点、在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达到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 “公益性”为核心的公里医院监管制度。

(1)改革公立医院的管理体制、运行和监管机制;

坚决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以病人为中心,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监管评价制度。

(2)推进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改革;逐步从补偿渠道中剔除药品加成收入而变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政府负责大型设备的购置,重点学科的发展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公立医院提供的特需服务不得找过全部医疗服务的 10%,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有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3)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把部分公立医院进行转制,确保资产保值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

二、农村医疗服务体制

1、发展目标

2010年,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具有专业素质的卫生服务队伍、运转有效的农村卫生管理运行体制,完善新农医合和医疗救助协同发展。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需求

2、框架

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3、队伍

制定并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找平执业医师计划,完善对口支援通过到大医院机修,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生水平。农村医疗队伍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扶助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卫生员共同组成。

4、投入机制

新增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其中由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

第三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法规政策 最佳基层医疗模式是社区医疗卫生服务

一、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1996年,我国开始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1999年,提出了发展社区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计划;

2000年,奠定了社区卫生服务在新型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2002年,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鼓励各地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2006年,指出了如何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三坚持: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坚持以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为主,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2010年,地级以上的城市建立健全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

1、人员方面:6 名全科医师,9 名注册护士,副高一名、中级一名、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一名;护士——一名中级;每名医师至少有一名护士。每个社区服务站至少有2 明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

2、床位方面:不鼓励设置床位,确有必要不超过 50 张;

3、建筑面积中心不低于 1000平米,服务站不低于 150平米;

4、设备方面:突出满足社区需要的轻型化特点。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

1、社区、家庭、居民;

2、重点对象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

四、社区卫生机构的服务内容

1、社区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疾病的诊治

2、社区慢性病防治

3、社区妇幼保健服务

4、社区传染病防治

5、社区公共卫生监督

6、社区卫生信息管理

7、社区脆弱人群保健

五、社区卫生服务的筹资与补偿机制

1、政府财政补贴 (以公办为主,同时鼓励其他个人集体参与,政府从多方面给予投入或一定的补贴)

2、有偿医疗卫生服务 (按服务成本收费,有看病的个人支付)

3、纳入职工医疗保险 (纳入医疗定点单位可报销一些基本的卫生服务项目,稳定其资金来源)

4、其他筹措方式 (接收社区自主资助、申请专项资金支持、接收捐赠等作为费用补充)

第四节 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一、一般规定

1、基本国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

2、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奖励实施计划生育的夫妇、符合法规的可以生第二个。

3、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扭转依靠行政手段执法的局面

4、生育是权力,计划生育是义务

5、免费享受计生服务

项目有:

(1) 孕情环情监测

(2) 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3) 绝育术

(4) 人工终止妊娠

(5) 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6)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6、奖励和帮助

(1) 终身只生一个的,发光荣证,享受奖励;

(2) 独生子女夭折的,父母不再生养的,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

(3) 晚婚晚育可延长婚产假

(4)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休假。

7、支持优惠和优先照顾

(1) 对农村的守法家庭在发展经济是要给予支持和优惠;

(2) 守法的贫困家庭要在扶贫贷款、以工赈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8、征收社会抚养费

凡是违反现行生育政策的公民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工作对象

离开户籍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人

2、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职责

(1)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综合治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采集通报制度

(2)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技术服务、指导节育措施、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生服务。

3、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职责

户籍地和居住地配合工作一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地政府予以配合居住地的工作包括:

(1) 进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

(2) 了解已婚育龄人员计生情况;

(3) 组织提供避孕药具;

(4) 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节育,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4、婚育证明办理及生育服务登记

(1) 婚育证明的办理

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必须出示结婚证。

(2) 交验

自到达居住地30 日内提交婚育证明,可以自己提交;亦可由户籍地证明机关提交。居住地政府应该查验,督促未办之人补办,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3)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

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第一台生育服务登记。步骤如下:

A 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女方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婚育证明材料; B 居住地收集材料后7 个工作日内向双方户籍地核实;

C 户籍地在 15 日内给予反馈;

D 若核查无误,即时办理,否则书面说明;

E 办理后 15 日内向双方户籍地通报办理结果;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必须互相通报,核实。

出具计生证明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有获取:

宣传教育、计生服务;晚婚晚育计生手术休假;计生奖励优待救济和隐私受到保密等权利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1)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2) 户籍地和居住地信息互通;

(3) 拓宽信息收集的渠道

第十三章 我国社会保险的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法规与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还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由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老年津贴构成;

重点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

的网底。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1、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

(1) 缴费规定 :企业(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个人缴费工资的8%)

(2) 统筹基金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帐号的存储额用于职工养老,不得预支;但是可转移、继承。

(3) 计发办法

26 号文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

38 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一年发 1%;个人帐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

特殊规定:

A 26 号文实施前退休的,按国家原有规定发养老金,同时执行调整;

B 26 号文实施后,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38 号文件的新要求

(1) 扩大覆盖范围

(2) 做实个人账户

(3) 建立调整机制

(4) 提高统筹层次

(5) 发展企业年金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有两个方面:

1、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要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2、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3、参保范围:年满 16 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非学生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4、基金筹集

(1) 个人缴费:每年 100-500 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国家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应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3) 政府补贴:政府对基础养老金

中西部全额支付,东部支付50%。地方政府补贴标准不得低于 30 元,对困难人群地方政应部分或全额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

5、建立个人帐号:除国家支持的基础养老金外,其他各项补贴,缴费,资助等都计入个人帐号。

6、养老金待遇与调整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55 元+个人账号/139;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帐号中个人缴费的部分可继承。

7、养老金领取条件:年满60 岁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有户籍老年人。

特殊情形:

A 实施时已满60 岁的,不用交费,可享受 55 元/月,其子女参保就行了;

B 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 15 年

8、相关制度衔接

凡参加了老农保,且在享受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老农保但未满 60 岁的应将老农保并入新农保,按新农保标准缴费。

第二节 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主体;还包括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由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构成。

城乡医疗救助是我国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网底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1、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1)除了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可以由政府决定外其余企事业单位团体都得参保;原则上以地级市为统筹单位。

(2)缴费额度=单位工资总额的6%+个人本人工资的2%。其中个人工资是以统计局个人工资收入口径为基数,及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

2、统筹模式和补偿方式

(1)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构成。分别核算,不得挤占个人缴纳全部入个人账号;单位缴纳30%入个人帐号。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均工资的 10%

(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当地职工年均工资的6 倍。

3、基金管理和监督

(1)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出利息。

(2)计息办法:本年度按活期存款利率,上年结转的按3 月定期继利率。 (3)个人账户本金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继承。

(4)个人帐户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只能用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用作他用,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点定期结算。

4、有关人员医疗待遇

(1)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级乙等个民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支付有困难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2) 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的,个人不缴纳,对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及个人负担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照顾;

(3) 公务员在现有基础上可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5、医药服务管理

(1)医药服务方面:实行医保定点管理制度。

(2)医药服务范围方面

(3)社保与医药服务的经济关系方面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1、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不是学生和其他非城镇从业居民都可参加

2、筹资水平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和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确定筹资水平。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3、缴费和补助 :2008 年,政府补助

不低于 80 元,对中西部地区按40 元补助,东部同步提高。

4、费用支付

坚持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制定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额和支付比例,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药费。

5、医药服务管理

(1) 适当确定和调整用药,诊疗,医疗服务的范围

(2) 儿童用药按照 “临床必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兼顾中西”

(3) 诊疗项目适当增加孕妇、婴幼儿的诊疗项目;

(4)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管理;

(5) 合理确定医疗机构和药店的数量;

(6) 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管理机制;

(7) 建立和完善结算方式。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

1、筹资标准;

2010 年开始农新合医的标准是150元每人每年。其中中央财政60元、地方财政60元、个人缴费30元共同构成。

2、统筹补偿方案:

完善新农合医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农合医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1) 统筹模式与补偿方案:

A 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家门诊统筹、大病统筹三种模式。

B 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

(2) 基金使用与补偿范围:

A 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帐户的地区,合作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帐户和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由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B 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的,但没有享受的可以组织一次体检,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 15%.,结语过多

的可安排二次补偿。

(3) 住院、门诊补偿管理:

A 合理设置起付线:一般为2-4 倍门诊费用;中西部原准则上不超过100 元;封顶线要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人均纯收入;

B 门诊补偿包括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家庭帐户的结余不得冲抵下一年度的缴费,只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4) 转诊和结算办法:

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转诊和报销补偿制度。原则上提倡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和现场报销。

※第三节 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覆盖范围

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失业保险基金

1、基金构成

(1) 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保险费;

(2)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 财政补贴;

(4) 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 2%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 1%缴纳,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

2、支出范围

(1) 失业保险金;

(2) 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 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亲属的抚恤金;

(4) 失业期间的职培职介费用;

(5)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费用。

三、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条件;

(1) 缴费满一年;

(2) 非因本人意愿终止就业的;即被炒鱿鱼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停止领取情形;

(1) 重新就业;

(2) 应征服役;

(3) 移居境外;

(4 )退休养老;

(5) 收监劳教;

(6) 拒绝介绍工作;

(7) 其他情形。

3、领取期限;

(1) 缴费时间 1-5 年的;期限最长 12 个月;

(2) 缴费时间 5-10 年的;期限最长 18 月;

(3) 缴费时间 10 年以上;期限最长24 个月

(4) 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上次未领取期限合并但不超过24 月;

(5) 标准:低于工资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4、领取期间的相关待遇。

(1) 期间就医的、可申请医疗补助金;

(2) 期间死亡的、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亲属抚恤金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3) 期满后、符合最低保障要求的,享受低保;

(4) 农民合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解除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四节 工伤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适用范围

以下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1、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所有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2、职工雇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权利;

3、个体工商户参保的步骤由当地省级政府规定。

二、工伤保险基金

1、基金的构成;

(1) 工伤保险费;

(2) 工伤保险基金利息;

(3) 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费率确定;

(1)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2)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若干费率档次。

(3)当地统筹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

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工伤发生率和该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3、参保缴费;

(1) 用人单位要及时缴纳,个人不缴纳。单位缴纳的数额=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2) 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人工资是指工伤或病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区间为300%-60%;

(3) 职工发生工伤所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统筹层次 :由地级市以上统筹,可以异地参加同凑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应预留一定比例的贮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事故的保险待遇;不足的有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三、工伤认定

1、下列情形被认定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2)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患职业病的;

(4) 因公外出期间,应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5) 上下班途中被撞伤的;

(6) 其他情形。

2、下列情形被视同工伤;

(1)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 小时内抢救无效。

(2)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

(3)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到用人单位旧病复发。

3、下列情形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1) 犯罪伤亡;

(2) 醉酒导致伤亡;

(3) 自残或自杀的。

4、提出工伤认定时出具的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劳动关系证明;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稳定后

存在劳动能力影响的。主要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1-10 级)和生活自理能力程度 (完全、大部分、部分)的等级鉴定。鉴定标准由劳保部和卫生部等联合制定。

2、由用人单位,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3、对结果不服的可以在 15 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再鉴,再鉴结论为最终结论。

4、此结论做出 1 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核。

五、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 治疗工伤应在签约医疗机构就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标准的由工伤保险支付。按出差70%发伙食补贴。经审批同意外出就医的交通费按公差标准报销。

(2) 工伤职工生活就业需要的辅助器具,由工伤保险支付;

(3) 停工医疗期间,工资福利不变。停工医疗期不超过 12 个月,原则延长不超过 12 个月,伤残评定后,停发原待遇。

2、伤残待遇;

(1) 生活护理费按生活自理等级发放,标准是 50%、40%、30%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2) 工残 1-4 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

A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 月、22 月、20 月、18 月本人工资;

B 月伤残津贴:90%、85%、80%、75%;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C 退休后,按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得低于伤残津贴;

D 单位和个人按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保;

(3) 工残

5、6 级,享受以下待遇: A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 月、14 月本人工资;

B 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不行则发月伤残津贴:70%、60%;单位按规定买各类社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C 经个人提出可解除劳动关系,用人

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 工残7-10 级,享受以下待遇:

A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 月、10 月、8 月、6 月本人工资;

B 合同终止或经个人提出可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亡待遇;

(1) 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A 丧葬补助金:6 月上年度职月均工资;

B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40%生前工资、其他每人每月 30%/孤老孤儿增加 10%;

但不得高于亡者生前工资;

C 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报省级政府备案;

(2)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保持适时调整;

(3) 职工外出或抢险中下落不明的,事故发生3 月内照发工资,第4 月停发。由伤残基金按月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一次性预支 50%工亡补助金。

4、下列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2) 拒不接受劳动鉴定;

(3) 拒绝治疗;

(4) 被判正在收监执行;

5、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必须办理变更;职工被借调的由原单位负责;实行承包的不变;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工伤保险费;

6、出境的,到国外当地办理,不能办理的,国内不可终止;

7、再次工伤时,按新人定的等级享受。

※第五节 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 “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不超过 1%的比例进行提取作为生育保险费。该部分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

提取比例按当地实际情况办理,不好过 1%。

二、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有生育保险基金按该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计发;产假为 90 天,产前休 15 天;难产多产增 15 天;流产亦可休息;

2、女职工设于的各项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贵出规定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有生育保险支付;产假满后还需要休息的,按有关关规定办理;

3、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报心啊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三、企业对生育保险的责任

1、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

2、不得虚假冒领生育津贴和医疗费;

3、不得拖欠拒付员工生意津贴和医疗费。

四、医疗服务管理

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社保经办机构选择符合要求的医疗定点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参保职工在该机构发生的费用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练习题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练习题

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复习题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大纲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大纲

模拟练习题(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模拟试题答案

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第一次离线作业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模拟试题

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重点总结
《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重点总结.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