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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防和安全保卫培训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1: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防和安全保卫培训资料》学习心得

2011年12月23日,我部室在部长的带领下,学习了《案防和安全保卫培训资料》,通过学习培训资料里面近几年发生在同行的各种案件,我对案件防控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现对本次活动的开展,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作为一个贷款提款申请的审查岗,主要检查贷款资料的完整性以及合规性,从对我行贷款资料合同的审查情况来看,部分客户经理对合同知识不够熟悉,致使合同要素填写不齐全或要素填写错误,进而出现挖补、刮擦、涂改等现象,且屡有发生。

在《案防和安全保卫培训资料》有两个案例(P13-P14页)提到使用“格式文本的借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时利息计收方式的情况,借款合同的范本是这样约定的: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1.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收息。2.按实际借款期限在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计收利息。

那么,案例1中的银行与客户填写的借款合同是时,未在借款合同的空格部分用斜线划去,(也就是空着没填),致使对提前还款的利息支付问题产生歧义。由于银行多采用制式合同,其中大部分条款是事先印好的,极易被法院认定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案例1中的银行与客户签订时合同是空着的,未用斜线划去,因此按实际借款期限计收利息,利率不上浮。意思就是我们格式条款的合同不要空着,要么就用斜线划去,如果空着,以后有了分歧,法院不会站在格式合同的一方,而会采用对客户有利的一方作为解释,导致银行会应收利息未收回。

案例2中的银行与客户填写借款合同时,选择第一种利息计收方式,即1.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收息,仔细观察案例,发现该客户准备与另外一家能够提供更优惠贷款条件的银行融资,但是由于合同事先约定,若提前还款,则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收息,而银行与客户约定的借款期限为3年,也就是说客户如果要提前还款,必须要把3年的利息全部支付完,算了一下该客户还是放弃了提前还款的想法。因此,我认为,客户经理在填写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要合规、合法,要有远见,把每一笔贷款当作即将逾期的贷款来对待,若他逾期了,面临起诉,我们的手续是不是齐的,是不是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培训资料里面也讲到,要有责任心,作为经办人,并不是说你把一笔的贷款放了之后,你就可以逃脱得了责任,一旦发生合同违规行为,依然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其次,作为一个不良贷款的管理岗,我认为我行在贷款发放质量、监管环节、催收力度等方面不同程度上存在共性问题,具体表现为诉讼时效和优先受偿权失效比例大,抵押贷款手续不够规范、抵押贷款未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未及时有效行使抵押权等,导致催收工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与隐患。借款人故意逃债、无能力还债现象比重较大,给法院清贷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当事人之间的“串连”现象将增多,与依法清收产生对抗的不利因素将增多,对继续开展清收工作的增加不少难度。

最后,针对上述存在的困难,我建议:

一、要用足用活法律强制措施,坚决打击恶意逃贷、恶意赖帐的行为。对于有偿还能力而又故意赖账不还的贷款户,要举起法律利剑,用足诉讼保全措施,树立法律震慑力,以求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二、要科学规划专项清收工作与正常工作,从严治院,从优待警,做到“两促进,两不误”。

三、清收工作宜采取“速战速决”方式,防止当事人“串连”,减少不利因素的干扰,避免超过时效或者被告恶意转移财产,以提高不良贷款回收率。

四、加强贷款监管,加强追贷力度,有效杜绝诉讼时效和优先权失效现象(催收通知单的日期一定要填写正确,算好时间,中断其时效,保障我行债权),妥善平衡职工利益与清收贷款工作的矛盾,激发清收贷款工作热情。

总结人:李琦

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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