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兹有我公司持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
号码:3130005130581713
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壹拾贰月贰拾叁日
出票人全称:丹阳东港灯具有限公司
出票人帐号:70620188000059812
付款行全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收款人全称:江苏新彦茂物资有限公司
收款人帐号:644101040002527
开户银行:农行澄山路分理处
出票金额:壹万元整
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零陆月贰拾叁日
此份银行承兑因:XXXXXXXX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因财务人员疏忽汇票过期,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请贵行予以兑付。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XXXXXXX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7月10日
《承兑汇票逾期证明(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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