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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10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7: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财经大学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

(2010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学生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简称“免试生”,下同)工作,以素质教育要求为导向,倡导优良学风,提高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营造“公平、公开、公正”氛围,确保免试生质量,探索研究生培养新途径,特在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暂行条例》进行修订。

第二条 免试生应为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一般通过学生自愿报名、院系考核推荐、学校审核确定的方法择优产生。

第三条 免试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要求上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 2.遵纪守法,身心健康,积极参与集体、公益活动。曾获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优先考虑。

3.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无重修记录并多次获得校各类奖学金。一般应通过大学外语六级考试。

4.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曾公开发表(出版)研究成果、参与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在省部级以上各类知识技能竞赛中获奖者优先考虑。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免试直升研究生名额指标,研究生招生规模、学校学科发展、社会需求等因素提出当年该项工作原则及名额,报校部确定后于每年9月下达。

第五条 各院(系)、部由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负责成立相应的院系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额度,通过综合考核、民主评议、差额复试、公示,在本院系提出申请的学生中确定推荐名单。院系要充分重视对推荐生思想品德和实际动手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考核,避免单纯以课程考核成绩定论。

第六条 院、系、部推荐生名单应于每年9月上报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各院、系、部在申报推荐生时应注明所推荐学生排名序号,以提供学校参考。 第七条 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在创新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由各院(系)单独推荐,一旦录取不占院(系)名额。

1 第八条 符合免试生条件,并在体育、文艺方面确有专长,获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由相关部门向学校推荐。

第九条 校领导小组在主管校长主持下,研究、拟定当年度免试生名单,经张榜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正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

各院系在学校正式公布免试生名单后的公示期内,如有争议,应进行复议,并及时向校领导小组报告,经校领导小组研究后作最后决定。如入选学生在学校名单正式公布后放弃免试推荐资格而造成学校当年免试生名额浪费者,其所在院系应对此负责。

第十一条 入选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推荐资格: 1.被确定推荐后,受刑事或行政处分者; 2.被确定推荐后,所修课出现不及格者;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不到优良者。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

(2010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学生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简称“免试生”,下同)工作,以素质教育要求为导向,倡导优良学风,提高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营造“公平、公开、公正”氛围,确保免试生质量,探索研究生培养新途径,特在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暂行条例》进行修订。

第二条 免试生应为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一般通过学生自愿报名、院系考核推荐、学校审核确定的方法择优产生。

第三条 免试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要求上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 2.遵纪守法,身心健康,积极参与集体、公益活动。曾获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优先考虑。

3.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无重修记录并多次获得校各类奖学金。一般应通过大学外语六级考试。

2 4.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曾公开发表(出版)研究成果、参与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在省部级以上各类知识技能竞赛中获奖者优先考虑。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免试直升研究生名额指标,研究生招生规模、学校学科发展、社会需求等因素提出当年该项工作原则及名额,报校部确定后于每年9月下达。

第五条 各院(系)、部由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负责成立相应的院系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额度,通过综合考核、民主评议、差额复试、公示,在本院系提出申请的学生中确定推荐名单。院系要充分重视对推荐生思想品德和实际动手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考核,避免单纯以课程考核成绩定论。

第六条 院、系、部推荐生名单应于每年9月上报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各院、系、部在申报推荐生时应注明所推荐学生排名序号,以提供学校参考。 第七条 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在创新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由各院(系)单独推荐,一旦录取不占院(系)名额。

第八条 符合免试生条件,并在体育、文艺方面确有专长,获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由相关部门向学校推荐。

第九条 校领导小组在主管校长主持下,研究、拟定当年度免试生名单,经张榜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正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

各院系在学校正式公布免试生名单后的公示期内,如有争议,应进行复议,并及时向校领导小组报告,经校领导小组研究后作最后决定。如入选学生在学校名单正式公布后放弃免试推荐资格而造成学校当年免试生名额浪费者,其所在院系应对此负责。

第十一条 入选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推荐资格: 1.被确定推荐后,受刑事或行政处分者; 2.被确定推荐后,所修课出现不及格者;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不到优良者。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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