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河
南天惠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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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卫执字第301-1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本市矿工路老汽车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宋汝阳,主任。
被执行人河南天惠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卫东区鹰城世贸A座23楼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卫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天惠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62725元(其中含本金200万元,利息508012元,诉讼费26864元,执行费27849元,顺延利息另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刘聚 海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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