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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11:47: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一、信息化项目验收的条件

(一)所有设备到货,并通过科委和用户单位签收;

(二)信息化项目中涉及的设备已经完成资产转移;

(三)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各个功能需求全部完成,并通过项目承建单位的内部测试;

(四)在用户实际使用环境中,软硬件配合进行了一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并且没有出现功能性缺陷;

(五)通过监理或IT监理单位的初步验收;

(六)供应商向科委提请验收,并且用户单位同意进行验收。

二、信息化项目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硬件设备清单,并现场核实设备品牌、型号、配置和数量。

(二)项目承建单位提交软件产品的介质和序列号。

(三)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程序清单(包括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安装程序、编写说明等)。

(四)项目承建单位提供操作手册(用户手册)、安装手册、程序员手册、系统维护手册、模块开发卷宗、项目建设技术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技术文档。

(五)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系统网络拓扑图、系统物理结构图、系统逻辑结构图、机房建设竣工图、综合布线(PDS)竣工图等项目相关图纸。

(六)用户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共同出具用户使用报告和用户培训报告,认可该项目可以正常使用。

(七)对于科委认为有必要的项目,还需要进行第三方测评,出具第三方测评报告及软件测试、鉴定意见。

三、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承建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附第二条所涉及的验收材料,纸质(100万元以下项目3份,100万元以上项目5份)和电子档(刻光盘)。

(二)有区科委应用推进科组织验收,并邀请行业专家进行验收评审。100万以下项目,邀请2位行业专家;100万以上项目邀请4位行业专家。

(三)验收会议由区科委应用推进科主持,并组织专家和用户代表(1名)组成验收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成员推选验收专家组组长。

(四)验收会议移交专家组组长主持,具体验收工作移交验收专家组执行,应用推进科行使监督职能。

(五)项目承建单位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并演示系统功能。

(六)由专家组审核验收材料,确定系统所实现的功能与用户需求是否存在偏差。项目承建单位对专家组的异议有答复的义务。

四、项目验收的成果

(一)、专家组根据审核情况做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决定,并出具详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给出通过或不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

(二)、如验收专家组不通过验收,则区科委应用推进科应根据专家意见要求项目承建单位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三)区科委应用推进科根据专家通过验收的意见,与用户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共同出具验收报告。

(四)、科委向用户单位发送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意见,明确系统正式移交用户单位,确定项目固定资产转移情况、系统免费维护时间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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