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
1.老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老师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3.老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老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5.老师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6.老师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如罚站;罚抄;罚跑步;打手心;打屁股;打大腿;打脚心 ;罚跪;罚蹲;用书打头等身体上的痛苦。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5、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6、敲教鞭,甩东西。
7、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保证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保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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