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9日18时许,37岁的姚某驾驶着小轿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乙路立交以东,与在此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雷大妈相撞,导致她倒地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姚某在事故发生之后,迅速拨打120。66岁的雷大妈被送往解放军323医院抢救。交警碑林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
雷大妈的家属在庭上表示,她的骨盆、双侧胫骨、右肱骨、右锁骨等多处骨折,头部缝了12针,因伤势严重,至今仍无法下地行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姚某虽没有主观故意,肇事之后没有逃逸,但是自事故发生之后,姚某仅探望雷大妈一次,家属对姚某的诚意表示怀疑。原告诉称,原告受伤后共花去158839元医疗费,除司机姚某支付1.6万元外,其余全部是原告支付,后面还需后续治疗费1.7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讨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23281元整,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交通事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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