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生 产 承 诺 书
(学校)人民政府:
我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河北省深化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层层签订承诺书。
二、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不断提高学校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
四、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对师生开展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舍安全和大型活动安全教育,按要求对学校后勤人员、保卫人员、安全管理等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培养和提高安全意识。
六、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认真落实“安全文化进校园”的各项要求。
七、在事故易发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管控。
八、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对实验室、校办工厂、实习车间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条件需要,按规定配备消防、防雷等设施、设备,定期检测、维护,保证正常运转。
十、按要求制定预防火灾、人员踩踏、食物中毒等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十一、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认真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从严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下例条款规定接受处罚:
1.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
(2)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
(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60%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罚款;
(5)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接受终身不再担任本学校主要领导职务的处罚;
(6)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单位方面
(1)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3.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等严重行为的,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期限:2010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
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