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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1: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员工辞职、离职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保证员工队伍的相对稳定,维护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制(含聘用合同制)员工。

第二节相关名词解释

第三条辞职指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离职指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的行为。

第五条一般岗位指从事一般性、辅助性或服务性工作的岗位。

第六条关键岗位指从事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作岗位。具体指在公司的高级技术岗位、核心技术开发岗位、设计与研究岗位、高级管理岗位、高级营销岗位、外贸岗位、产供销涉密资料保管岗位、新设备与新工艺操作岗位、财务岗位、部门分部经理及其以上的管理岗位、从事或掌握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各种信息的工作岗位(如工程、项目、投资、证券等)以及公司新增的其它重要涉密岗位。

第七条违约金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单方面提出辞职或离职,未履行完劳动合同而须支付的违约赔偿金。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公司为提升员工劳动技能,为员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培训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节辞职手续办理程序

第九条拟辞职员工应按照现从事工作的岗位性质和劳动合同中约定,在通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拟辞职员工现从事的工作属于一般岗位的,应提前30日通知所在部门。

第十一条拟辞职员工如果现从事的工作属于关键岗位的,应提前6~12个月通知所在部门(具体时间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第十二条拟辞职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辞职报告后的二个工作日内与拟辞职员工进行沟通,深入交流,了解其辞职原由,努力挽留绩效良好的员工。

第十三条部门要做好与拟辞职员工的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须经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部门负责人在与拟辞职员工交流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在拟辞职员工提出书面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部门须将拟辞职员工的辞职报告、谈话记录、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意见一并报送人事企管部。

第十五条人事企管部在收到拟辞职员工所在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与拟辞职员工和所在部门进行联系,了解拟辞职员工工作情况,同时听取拟辞职员工对公司的评价和建议,在随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以上情况整理汇总,签署意见后呈报分管人事副总审批。分管副总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批示。

第十六条拟辞职人员递交书面辞职通知后,在未未获得批准辞职前,应坚守原工作岗位,部门正常考勤。

第十七条人事企管副总审批后,人事企管部应在接到批示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拟辞职员工所在部门,由部门安排办理其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获准辞职员工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由所在部门携带该员工当月考勤表到人事企管部领取《离岗员工会签单》,同时协助辞职员工办理相关手续,《离岗员工会签单》须在一周内办理会签完毕。

《离岗员工会签单》内容包括:文件材料、项目材料、图书资料、软盘、办公用品、名片、上岗证、工作服、餐卡、个人借款、工资福利、住房押金、违约金、培训费、赔偿金等移交、结算情况。

第十九条辞职员工办理完会签手续,经人事企管部审核后,签署《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办理人事档案关系、党团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辞职员工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在15日内代为办理。逾期不办理者,其人事档案由人事企管部代为保管(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代保管期限内收取档案代管费20元/月。

第二十一条辞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截止到批准辞职之日。无故缺勤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离职手续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离职手续的办理程序参照第三节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节违约金赔付标准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内的员工辞职或擅自离职,依据其所在岗位涉密程度、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及辞职(或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计算其应交纳的违约赔偿金。

计算违约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之和计算。

第二十四条关键岗位人员辞职应交纳违约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纳违约金 = 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年限× 辞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关键岗位违约金交纳比例(%)。

第二十五条关键岗位违约金交纳比例如下:

(一)高级管理、核心技术人员为 60 %;

(二)中层管理人员为40 %;

(三)一般员工为20 %。

第二十六条一般岗位人员辞职应交纳违约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纳违约金 =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年限×辞职人员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

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节培训费赔付标准

第二十八条培训费包括以下内容:教学费、教材资料费、差旅费、通讯费、住宿费、商务旅游费等。签订培训协议的按照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培训形式包括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组织的各种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专业培训、学历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等;

(二)公司派送到国内相关院校进行的各种学习和专业培训。

(三)参加国内科研机构组织的的各种学习、参观、交流等;

(四)公司组织的考察、商务旅游、交流活动等

(五)公司派往国外学习、考察、访问、技术培训等。

第三十条辞职人员应交纳培训费的计算公式:

应交纳培训费 = (培训费 ÷ 劳动合同年限) ×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七节其它损失赔偿

第三十二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辞职或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关于《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223号)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约者应赔偿给公司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按实际录用人数均摊)包括:

(一)广告费,包括发布广告、展版制作、摊位租赁等相关费用;

(二)测试费,主要包括试卷、场地租用及相关的测试材料费用;

(三)宣传费用,包括宣传材料(含光盘)、演讲、座谈会、交流会费用等;

(四)摊位费、会务代表费及招待费;

(五)工作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以及其它费用,如电话、传真、上网查询费用等;

(六)测试合格人员的体检费用。

以上费用由人事企管部及财务部共同核定。

第三十四条违约者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人事企管部、财务部、以及集团审计部、法律部共同评估、确定。

第三十五条辞职、离职人员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披露、泄露、使用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节附 则

第三十六条辞职、离职员工对应缴纳的培训费、违约金、经济赔偿金等费用与公司发生争议的,可以向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报集团人事管理部审核批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人事管理部。如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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