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仙区实施林地植被恢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函〔2011〕137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仙区实施林地植被恢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苏仙区实施林地植被恢复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苏仙区实施林地植被恢复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保护苏仙区生态环境,保障林区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林地植被恢复是指遭到毁坏的林地植被恢复。 第三条
林地植被损害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则由国家、集体、个人负责实施林地植被恢复。 第四条
林地植被损害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则由侵害人及被处罚人依照法律、法规、条例或生效的行政、司法处罚决定所确定责任和义务恢复林地植被。 第五条
林地植被恢复实行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及乡(镇)、村、组、个人积极配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在苏仙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责任负责制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苏仙区所辖乡(镇)、村、组及其辖区的人员。 第八条
苏仙区行政辖区内林地植被恢复是指因自然灾害或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国有、集体、村民责任山(自留山)林地遭到毁坏的林地、园地的植被恢复。
第九条
禁止在苏仙区行政辖区林地、园地内违法毁林开荒、垦地、采石、取沙、取土、采矿和野外用火等毁坏生态植被的行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林地植被恢复由苏仙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十一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植被恢复行政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林地植被恢复的资金管理使用、林地植被恢复规划、技术指导和林地植被恢复后的验收,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呈报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手续时,对涉及林地、园地的,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方可审批。 第十三条
各乡(镇)对林地植被恢复的职责: 1.林地、园地的植被恢复和申报。
2.林地、园地植被恢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3.林地、园地植被恢复方案、措施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4.协调村、组和个人林地、园地植被恢复费的捐助和赔偿资金调配、使用。 5.督促村、组建立村规民约,建立林地植被恢复自治措施。
6.对正在实施破坏林地、园地的行为应及时阻止,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7.建立防火预警措施和防火、扑火的救治制度。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对林地、园地植被恢复的职责: 1.及时向乡(镇)及主管部门申报。
2.建立村规民约和林地、园地植被恢复的自治措施和制度。 3.组织村民实施林地、园地植被恢复的规划设计作业方案。
4.督促违法、违规人员履行行政、司法处罚中恢复林地、园地植被处罚责任的条款。 5.监督村民小组、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签订占用林地、园地的合同或协议。 6.组织村组制订防火措施、救火机制并组织实施。
7.在林地、园地植被恢复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所规定的其它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林地植被恢复机制
第十五条
林地、园地植被恢复保障机制:
1.林业部门在林地、园地使用审批时,严格审批程序。对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园地的必须先处罚后审批。
2.林业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所收缴的植被恢复费,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合法运输的法制宣传教育,对非法运输货物的车辆责任人应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电力部门应加强在林地、园地上采石、取土、采矿、建厂等经营生产用电的管理,严格用电审批制度,无合法审批用地手续的不得供电。
5.林业主管部门对已遭到毁坏的林地、园地,在植被恢复启动时,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制定切实可行的作业设计规划并进行技术指导。
6.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在处理毁林、占地案件时,应依法加大对植被恢复费征收的力度。对积极主动退赃、恢复林地、园地植被的可视其情节,依法依规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
林地、园地植被恢复的实施制度。
1.因自然灾害造成林地、园地植被毁坏,灾害消失15日内,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向所在的乡(镇)或主管部门报告林地、园地植被恢复工作。
2.集体经济组织或违法、违规人员造成的林地、园地的植被毁坏,除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自动完成林地植被恢复外,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在处罚生效后20日内将林地、园地恢复工作报告所在乡(镇)或主管部门。
3.乡(镇)在收到林地、园地植被恢复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专题报告,报相关的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植被恢复的作业设计规划送所在的乡(镇)备案。
4.乡(镇)在收到林地、园地作业设计规划后及时通知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按设计规划要求实施作业。
5.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因违法、违规造成林地、园地植被毁坏的,应当出工、出力或出具一定比例的劳务费恢复植被。
6.除违法、违规人员是林地、园地植被恢复的直接责任人外,乡(镇)的主管领导及村民委员会的村、支两委是林地、园地植被恢复的主要责任人。
7.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严密制定防止自然灾害制度;野外用火、火灾、火警的报警及扑火的救助制度;占用林地、园地和林地、耕地植被恢复的村规民约,报所在的乡(镇)备案,接受监督。
8.林地、园地植被恢复完工后,乡(镇)应及时呈报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后应对林地、园地植被恢复所在地,设立保护牌,并注明植被恢复的内容、禁止性条款和责任人员及监督机关的名称。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实施暂行管理办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由苏仙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毁坏林地未按期恢复的,依照公务员相关条例给予处分,对村、支两委主要责任人不负责任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在林地、园地植被恢复中构成违法、违规人员,由司法机关、纪律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执行期暂为三年。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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