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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制报告会讲课提纲

发布时间:2020-03-02 03:06: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校法制报告会讲课提纲(1)

学校法制报告会讲课提纲(1)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 在××××技校法制报告会上的讲课提纲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 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 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 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 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 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 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违法与犯罪的概念 违法。

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进行法 律、法规,因而造成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

违法行为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主 要有三类:一是行政违法,二是民事违法,三是经济违法。

行政违法是违反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例如:打架 斗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走私贩私违反海关法,不经批准 擅自进行集会、游行、示威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借钱不还 违反民法,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

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结婚不依法进行婚姻登记违反婚姻法,不按约履行经济合同 义务违反经济合同法,偷税漏税违反税收法,采取非法手段

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依照我国法 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就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和制裁。

犯罪的概念。

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 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

我国刑法等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 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 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 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 违法。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 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 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今天在坐的都是学生,也就是说你 们都是青少年, 青

少年犯罪, 是青少年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青少年犯罪,我国《刑法》第 17 条 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

《刑法》第 17 条第 1 款 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

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的, 在我国,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 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 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 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 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 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 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 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

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

由此可见,法律对青少年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 惩罚。

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险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 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 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 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同时我认 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 之堤,溃于蚁穴。

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

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 自己的言行, 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 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二、在青少年中常见的违法犯罪案例及其处罚。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真实的案例:说明青少年由 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无违法犯罪概念而 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1、投毒致人死亡案。

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 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 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 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 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 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 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 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 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后该 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敲诈勒索案。

这也是近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 年仅 15 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 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 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 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某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 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

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 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 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 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 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 某不给, 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 用玻璃刮方某手掌, 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 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 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

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 “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 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个月。

3、抢劫、抢夺案。

这是发生在前年夏天的案例:杜某 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 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 李某等一伙人, 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 却比自己潇洒得多: 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 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 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 “我们现在没钱 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 ,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 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 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

该同学打成重伤。

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 人抓获归案。

到了 9 月 1 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 痛哭道: “今天是开学的日子, 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 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 呀。

”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刑法 263 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

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入户 抢劫的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 大的;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持枪抢劫的;冒充军警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公私财物处三年以或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

4、同学之间因琐事互相殴斗造成伤害、死亡案。

由于 青少年,年轻气盛,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比 较弱,常常会因为一些琐碎小事发生矛盾和冲突,以致引发 打架斗殴事件。

一旦动起手来,往往都会失去理智,双方都 会造成各种不同程度的伤害。

轻则鼻青脸肿,软组织损伤, 饱受皮肉之苦;重则皮开肉绽,伤筋断骨,造成终身残废;甚 至伤及重要脏器,流血过多致人死亡。

近年来公安机关接报 的侵害中小学上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中,因学生之间矛盾冲

突引发的致人伤亡案件所占比例较高。

学校法制报告会主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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