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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0: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黑马行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管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运作,依据《会计法》、《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相关管理工作,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曾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报告公司的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的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 务资源调配;

(三)组织编制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的建议方案;

(四)监控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促使管理层及时掌握正确信息和作出决策,督促业务单位和部门完成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五)组织制订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保障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

(六)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和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相关规定。配合监管部门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鉴证工作;

(七)组织制订公司融资方案、担保方案以及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并监控其执行情况;

(八)负责对公司会计部门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等提出建议方案;

(九)与金融机构、外部审计师、评级机构、财税外管等政府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关系,以有效开展相关工作。

(十)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和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主要具有以下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资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对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具有监督权,对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会计机构设置的建议权和授权范围内的财务人员人事管理权;

(四)公司大额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权;

(五)对违反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事项,有权拒付、纠正和向上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考核与任免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公司管理层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对财务负责人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制度执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专业胜任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主管综合评价等方面。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离任审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一)公司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公司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

(四)国家金融经济类法规、税收法规、会计准则、财务制度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造成公司出现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财务管理工作混乱、重大财务决策失误、内部控制制度失效、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应追究其

相应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免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一)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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