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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0: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

所谓村镇银行就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目前农村只有两种金融主体,一是信用社,二是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农村的金融市场还处于垄断状态,没有竞争,服务水平就无法提高,农民的贷款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改革的出路,就是引进新的金融机构。

2006 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简介

村镇银行业务受理中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与商业银行区别

村镇银行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以往,在中国农村只有农村信用社和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两种金融主体,金融服务的水平越来越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因此建设村镇银行成为监管层大力推动的目标。

在规模方面,村镇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小银行”。

在经营范围方面,村镇银行的功能相当齐全。根据规定,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和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此外,村镇银行虽小,却是独立法人,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信贷措施灵活、决策快。比如,栾川民丰村镇银行微贷部对于10万元以内的贷款,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万元-30万元以内的贷款,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大事记

·2006年12月 银监会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2007年 3月 首批村镇银行在国内6个首批试点省诞生

·2007年10月 银监会宣布试点从6个省扩大到31个地区

·2007年12月 首家外资村镇银行曾都汇丰村镇银行开业

·2007年12月 国开行作为主发起人组建的村镇银行挂牌

·2008年 8月 农行发起在湖北内蒙古同时成立村镇银行

·2008年 9月 中国民生银行发起的村镇银行在彭州开业

·2008年10月 全国共开设的村镇银行已经达到20多家

特点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等优势,自2007年以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局面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

但同时村镇银行本身也有诸如成本高、成立时间短等弱点,而且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威胁,其发展前景不一定十分乐观,村镇银行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银行利率

各银行的贷款利率是以央行所制定的基本利率为标准,在一定的范围内各银行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进行上下浮动。最新的央行贷款利率是2008年12月23日制定的(上图)建设目的 建立村镇银行是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对于促进农村地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进而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作为新生事物,村镇银行在建立及发展中还存在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和解决,以促进其健康发展,进而发挥应有的功能。

现行规定,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为基准利率的2.3倍,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其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放开,浮动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

存在问题

极易偏离办行宗旨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是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一些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为了机构能设立成功将会承诺恪守服务 “三农”的宗旨,并在机构成立之初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开展业务工作。但由于村镇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发起人或出资人必然会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自身最大的追求目标;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业、农村经济作为风险高、效益低的弱势经济,受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巨大。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很难实现“从一而终”的既定经营理念,它们会逐渐偏离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寻求新的市场定位。在此情况下,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农转非”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在村镇银行重现。 筹集资金困难重重

首先,村镇银行设立于我国广大的农村贫困地区,虽然是农民自己的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具有一定的本土优势,但由于这些地区受地域自然条件和开放程度等限制,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客观上制约了村镇银行储蓄存款的增长。其次,村镇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农村居民对其缺乏了解,与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相比,农村居民对村镇银行的认可程度大打折扣。再次,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缺乏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吸引力,部分居民将钱存到村镇银行,其初衷主要是为了获得村镇银行的优惠贷款。 风险控制任重道远

村镇银行是“草根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其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农业和农民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在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村镇银行的信贷资金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改革开放以来,为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民得到了很多实惠,因而也使一些农民对政策产生了很强的依赖心理,凡是国家在涉农方面的政策举动都被认为是对农民的“救助”。以村镇银行来说,他们认为在村镇银行获得了贷款就等于在财政部门拿到了补贴,可不用考虑归还;加之村镇银行发放的贷款多以信用贷款为主,极易形成信贷的道德风险。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些借款户信用意识、法律意识淡漠,欠账不还,签字不认,逃、废、赖债之风在不同程度存在,信贷资金安全面临很大挑战。相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内控和安防能力相对薄弱,应对农村市场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能力不够。

对策建议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敦促村镇银行履行职能

为所在区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扩大农村金融供给,为“三农”服务是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任何时候都不应动摇。为使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并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有关部门应给予村镇银行必要的政策支持。一是人民银行应给予村镇银行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二是放松利率管制,允许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确立贷款利率;三是对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支持其发展壮大;四是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村镇银行的资金安全提供切实保障;五是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六是监管部门应出台政策,支持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进行适度的有序竞争,增强村镇银行的活力。

努力拓展资金来源,壮大村镇银行发展实力

除国家应给予村镇银行信贷支持,努力降低村镇银行操作成本,减轻风险损失等政策支持外,村镇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公众宣传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和目的,介绍村镇银行开展的相关业务,正面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二是设立村镇银行分支机构,扩大服务半径;三是村镇银行职工应深入“三农”的各个触角,及时了解农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引导他们将闲置资金存到村镇银行;四是加快村镇银行基础设施建设,以现代化的手段和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的加盟。 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促进村镇银行稳健经营

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对申请开办村镇银行的个人或企业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让公众对申请者的资信、品行进行评议。要建立审慎的运营监管制度。对于村镇银行,考虑到其经营的高风险性和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特点,对其营运坚持更为审慎的原则十分必要。比如资本充足率标准应该高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分类标准和流动性比率应更高,保障其运营更安全,努力减少因运营不善可能给社会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村镇银行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银行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帮助村镇银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国内村镇银行设立程序

中国银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设立村镇银行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中,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暂行规定》还就村镇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行政许可程序及时限要求作出规定,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组建核准

银监会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1〕8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各银监局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的组建和发展。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的科学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合理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现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对符合规模化、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3] 政策解读

近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本网站政策法规栏目),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方式,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引导和鼓励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中央十分关心,银监会系统全力推进,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踊跃参与,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质量改善上的“城带乡”发展模式,有效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度和市场活力建设,引导创新了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和特色产品,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目前,已开业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截至2011年5月末,资产总额1492.6亿元,其中贷款余额870.5亿元;负债总额1217.9亿元,其中存款余额1006.7亿元;所有者权益274.7亿元,其中实收资本260.2亿元。截至2011年3月末,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30.5%;截至2011年5月末,不良贷款率0.12%、拨备覆盖率810%。已开业村镇银行有效改善了当地“三农”金融服务。截至2011年5月末,农户贷款与小企业贷款合计占各项贷款的81%。自2007年成立以来,村镇银行已累计发放农户贷款30.5万笔,金额568.6亿元。

但是在村镇银行培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村镇银行是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资金结算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协调和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优质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实施集约化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合理地域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制定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银监局负责确定主发起行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调整为银监会负责;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挂钩地点与次序;另外,对主发起行资质要求、需申报材料及村镇银行审批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调整前后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其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主要区别在于主发起行的核准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负责调整为银监会负责,村镇银行行政许可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更好地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四、请问村镇银行挂钩政策有何变化?

答: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应继续按照“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挂钩”的原则执行,但在地点、次序上有了相应完善:一是由以前的全国范围内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并限定在东部省份与西部省份挂钩,使单个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域适当集中,从而避免在全国范围内零星发起、分散设立。二是明确了“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挂钩次序原则。主要目的是引导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重点布局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欠发达县域。

五、请问银监会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是否有新的要求?

答:为遴选优质主发起行,银监会对主发起行资质提出了明确规定: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且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具备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标准。对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动机不正、资本实力不强、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人才储备不充分以及IT系统支持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不再支持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六、请介绍一下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审批流程

答:有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七、请问《通知》对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有没有变化?

答:对于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和投资参股村镇银行,银监会一贯积极欢迎和大力支持。四年多的实践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合作投资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整合与发挥各自优势。作为主发起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有效提供专业人才、金融产品、科技支撑、资金清算以及后续培训等方面系统性支持,有效渗透本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有利于新组建机构较快拓展涉农业务,实现商业可持续;作为合格发起人的民间资本,熟悉当地经济特点和产业优势,了解当地金融需求,不仅能够帮助村镇银行开拓优质客户,发展特色金融业务,而且有利于改进完善村镇银行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村镇银行管理水平。此次政策调整完善的内容是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质审查和挂钩政策。加强优质主发起行的遴选,更加有利于投资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将会进一步增强村镇银行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吸引力。银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鼓励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开展合作,共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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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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