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了加强环境现场检查工作,更好地履行环境监察的职能,制定本制度。
二、现场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三方面:现场检查工作管理,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检修的请求、报告及批复管理及工作档案管理。
三、现场检查工作管理
现场检查的内容:
1、对排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排污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2、对产生污染的车间的生产工艺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有关生产记录;
3、对“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
5、对江河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进行检查;
6、对破坏环境污染扰民的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现场检查的形式:
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特定检查三种。
1、日常检查是指按规定的时间对污染源现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各项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例行检查。
2、随机抽查是指对目标污染源进行无预告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目标源的各类生产与环保记录和污染物处理排放情况。
3、特定检查是指根据群众举报、领导交办和监察人员巡查发现的问题的特查制度。现场检查要求:
1、现场检查要求两人以上,着装,出示证件后进入现场,并说明检查事项;
2、进入现场检查时要随身携带有关现场取证、勘查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工具,携带必要的勘验、取证等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
3、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要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询问笔录;
4、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写明违法事实,履行告知制度;
5、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或提出处理意见,权限内的及时处理,权限外的要及时上报。
四、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检修的请示、报告及批复管理
1、排污单位在其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检修时必须提前15日向所管辖的环境监察部门提出请求;
2、各监察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停运或检修污染防治设施的请求后,要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在2日内送达排污单位;
3、各监察部门应要求排污单位在污染防治设施重新运行或检修后5日内递交停运、检修期间以及重新运行或检修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报告;
4、现场检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对环境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超过上述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并上报市局。
五、污染防治设施档案工作管理。对所有现场监理检查中形成的检查记录和行政处罚文书相关材料及排污单位的有关申报请示材料及时总结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