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深入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42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加强诚信宣传
1.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行公民诚信守则。[市委宣传部牵头,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2.结合法定节假日以及“3.15”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关爱日、“食品安全宣传周”、“诚信兴商”宣传月、网络诚信宣传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市委宣传部牵头,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3.挖掘、宣传和推介各类诚信典型以及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加强对各类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以及失信案例的警示教育。[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县(市、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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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11.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制度,规范个人信息查询、使用、审查等活动。(市发展改革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持续实施)
(二)加强隐私保护
12.重点监控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严厉查处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市网信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13.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市发展改革局负责。2018年I2月底前)
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14.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规范,组织归集共享个人信用信息。(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持续实施)
15.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平台,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市发展改革局、市大数据中心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配合。 2018年12月底前)
16.支持个人征信机构将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负责。持续实施)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17.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各(市、区)信用办负责持续实施]
18.推动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 (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负责。 2018年12月底前)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
19.出台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的政策措施。(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12月底前)
20.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补助申请、税收减免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持续实施)
21.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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