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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润律师:离婚再婚现象已不鲜见,那么继子女是否拥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3: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现代社会中,离异后携子女再婚的已不鲜见。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每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必然。时光荏苒,岁月老去,老一辈离世后,遗产继承问题摆在了子女们面前,特别是对于继子女而言,到底有没有法定继承权呢?

1993年,甲女10岁时随母亲乙改嫁到丙男家,丙男与前妻育有一女丁,2007年甲结婚,2016年丙男去世,丁女认为甲是继女,非亲生,因而没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判断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教育的事实以及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已经形成了法律所认同的抚养关系,是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

按照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原因的不同,可将继父母子女关系梳理为三种类型:(1)单纯的直系姻亲关系型。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或者虽然未成年但由其生父母抚养照料,亦未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这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2)收养型。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该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间形成收养关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3)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生父(母)或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母(父)共同生活时,继母(父)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及教育费,或者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可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单纯的直系姻亲关系的继父母关系,只是形成了名份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未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对于收养型的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一经收养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间的规定。而对于抚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评价标准是共同生活原则,即生活在一起才能形成抚育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甲女与继父共同生活,符合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了抚养关系事实,甲女对丙男的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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