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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监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0:37: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后勤服务中心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后勤服务中心监督机制,完善后勤服务中心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后勤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XX厅(局)成立后勤服务中心监事会。

第二条后勤服务中心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根据监事会章程,代表XX厅(局)对后勤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对XX厅(局)负责,承担监督责任。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财务规定,对后勤服务中心的财务活动及其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监事会与后勤服务中心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后勤服务中心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后勤服务中心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后勤服务中心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后勤服务中心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 1

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等建议。

第六条当后勤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XX厅(局)整体利益时,监事会有权建议停止该项行为。

第七条监事会人员有权列席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特殊情况,经XX厅(局)党委(组)授权,监事会可提议临时召开主任办公会议。

第八条监事会每年进行至少一次财务检查,必要时可以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经营运作情况。

第九条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三章监事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监事会由主任1人、监事4人组成。

第十一条监事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监事会主任的领导下,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具体负责各项检查工作;负责监管办和后勤服务中心有关事项的联络、沟通。

(二)受监事会主任委托列席有关会议。

(三)行使监事的表决权,执行监事会的决定;宣传、解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四)完成监事会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任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任由XX厅(局)指定。

第十四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及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后勤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以监事会职责权限为限,主要包括:

(一)对后勤服务中心年度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对中心重大投资项目的过程和结果实施评价;

(二)对中心中期、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三)对中心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四)对中心及下属企业重大合同提出意见(事前);

(五)对中心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损害XX厅(局)利益和后勤

服务中心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六)其他有关XX厅(局)利益、后勤服务中心发展的问题。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讨论结果。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任签发,并报XX厅(局)。

第二十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监事会监督检查规则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后勤服务中心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后勤服务中心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后勤服务中心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通过其他适当方式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主任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

他成员列席后勤服务中心有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每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XX厅(局)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后勤服务中心透露上述检查报告的内容。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任签署后报XX厅(局)。

监事对检查报告持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XX厅(局)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XX厅(局)提出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后勤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XX厅(局)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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