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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8: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0-7-13信息来源:探索与争鸣

内容摘要 我国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海洋环境不断恶化、海洋资源枯竭、海洋生态遭到破坏的严重局面。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在于我国各级政府和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和海洋意识缺乏、海洋管理不到位等。加强海洋管理,要借鉴美、日等海洋大国的经验,建立陆海统一的管理机构,以实现对海洋开发事业的综合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海洋环境,特别要努力遏制海洋的陆源污染。

当前,全世界的海洋经济正蓬勃发展,充分显示出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海洋经济更是以高出国民经济2至3个百分点的增长速度高速发展。据统计,2006年我国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已达2万亿元,占2006年我国生产总值的近10%。[1]海洋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新一轮的海洋开发过程中,我国的海洋经济发展也面临着由于海洋管理不到位导致后继乏力的瓶颈。这主要表现为由于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我国近海渔业资源已几近枯竭;由于海域使用“无度、无序、无偿”现象的长期存在,海洋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由于海洋污染没有得到根本控制,海洋环境持续恶化。这些都使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危机。

随着海洋开发速度的加快,我国沿海海域环境质量一直处在下降状态中。海洋污染造成近海水质恶化,近海渔业资源破坏严重。这些都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沿海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据统计,由于环境污染,使得我国每年的捕捞量都要减少50万吨左右,直接经济损失达30亿元。造成海洋环境质量下降的最重要因素是海洋污染,而海洋污染主要的来源又是陆源污染。国家海洋局《2006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2006年,我国近岸海域总体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四大海域中有三大海域近海污染面积都比2005年有所增加,其中以渤海海域污染最为严重,渤海有26%的海域未达清洁海域水质标准。[2]据国家海洋局的监测,全国600多个陆源入海排污口中,有60%的排污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处于极差状态,80%以上的监测区域海水质量为四类或劣四类,大部分排污口邻近海域经济贝类已难以生存。[3]

出现上述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海洋管理体制不适应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总体海洋开发能力迅速提高的形势。在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权威性的行政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多年来,我国海洋管理以行业管理为主,海域使用以地方管理为主。因此各行业部门、沿海各省、市都是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主体,实际形成了条块分割、各成体系的局面。各家自然都会强调自身的利益和发展,而各开发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相互约束机制,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过度和不计后果的开发就在所难免了。这种局面必然使海洋资源得不到合理开发,海洋生态环境也不可能得到有效保护。就海洋环境保护而言,陆源污染涉及众多非沿海省、市,这些省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出于维护地区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于向大江大河排污的情况,监管很不到位。此外,就国家层面讲,我国目前行政海洋环境管理的有国家环保部门、海洋行政部门、交通部门、渔政部门和部队等五家,有人将其戏称为“五龙管海”。这种管

理模式的结果是机构重叠,管理过程中,互相扯皮的现象也不鲜见,实际上难以形成管理的合力。造成这些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较长一段时间内,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的理念在公众中没能建立起来,公民的海洋保护意识十分薄弱,重发展轻环境保护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海洋资源的利用上,认为海洋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也不在少数。在诸如此类的错误观念影响下,许多地方的海洋开发不计后果。如浙江某地区在上世纪80年代,为发展经济,积极鼓励渔农民增加渔业投入,结果出现了千家万户大购渔船,千帆竞发大发海洋财的局面,短短几年时间,该地区的渔业资源几近枯竭。其他如海洋生态保护和管理,海洋保护区的建立,海岸带管理,各沿海省份工作也不到位。如上所述,我国近海海域污染程度一直在不断加重,海洋环境质量水平总体呈下降趋势,这无疑给海水繁殖、海盐生产、海滨风景区及沿海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海洋管理工作效果较差,也与我国在海洋管理和海上执法方面资金和人力的投入不足有关。诚然,近几年来,我国的海洋管理和海上执法的水平能力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海洋管理投入还比较低,如我国海上执法队伍的装备就相对落后,这些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法的效能。

为了进一步推进海洋管理工作,我们有必要借鉴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

美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海洋运输业和沿海旅游娱乐业已经成为美国经济的重要推动力量。但随着海洋经济和沿海地区的蓬勃发展,人类活动给美国海域和沿岸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也越来越严重,如沿海污染加剧,水质不断下降,海岸带湿地减少,渔业资源遭到过度捕捞等 。这就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一再修正自己的海洋政策,并日渐重视海洋综合管理。上世纪60年代,美国在世界上首先提出了“海洋和海岸带综合管理”的概念,并于1972年颁布了《海岸带管理法》。2000年根据国会通过的《2000海洋法令》,成立了国家海洋政策委员会,职责是重新审视和制定美国新的海洋战略,其成员都是总统亲自指定的著名海洋专家。经过4年的调研论证,该委员会于2004年正式向总统和国会提交了国家海洋政策报告,该报告被定名为《21世纪海洋蓝图》。该报告提出了美国为加强海洋管理的应实行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主要观点有:为克服此前美国在海洋管理上实行的分散管理模式的弊端,改革国家海洋管理体制,成立“国家海洋委员会”和“总统海洋政策咨询委员会”、“区域海洋委员会”,以加强联邦政府对海洋管理的调控和指导。作为海洋国家,日本政府也一贯重视海洋管理,海洋管理的规章制度较为健全,海上执法的效率也相当高。近几年更加强了对国家海洋政策的研究。据日本《产经新闻》报道,日本国会已于2007年1月通过了《海洋基本法》。该法规定,日本政府未来将设立“海洋大臣”一职和成立以首相为主席的“综合海洋政策会议”,以拟订海洋基本计划和制定维护日本的海洋权益的相关政策。[4]

借鉴世界海洋大国进行海洋管理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要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引入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海洋和海岸带的统一管理。

海洋综合管理是指对海洋空间和海洋资源进行全面的“控制”,进行合理利用的活动。海洋

综合管理是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概念,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开始关注海洋综合管理的国家。海洋综合管理要求国家或地区采用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措施,合理利用海洋环境和资源,防止、减少和控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包括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和退化,保护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和生产能力,统筹协调海洋资源研究、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以确保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海洋不仅为当代也能为后世带来环境和经济方面的效益。

在我国,加强海洋综合管理首先要建立有更高权威的海洋管理机构,实行对海洋综合管理的全面领导。海洋开发和海洋权益保护是一项复杂的事业,要求海洋管理机构拥有必要的权力。为此,可以参照美、日等国的方法,设立国家级的“海洋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各涉海部门的工作。国家海洋管理委员会应包括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海洋石油总公司等海洋经济行业的负责人,以协调和处理海洋经济开发、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保护、海上交通安全等各项事务,以切实提高海洋管理的效能。

与此相适应,在地方行政部门设立“海洋管理委员会”,来协调与海洋有关的各部门的工作,形成融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交通、功能分区、普查规划于一体的地方性海洋管理体系。同时省级海洋管理委员会还要负责协调与处理陆上企业的海洋污染问题,特别是大江大河的污染问题,以杜绝海洋污染的陆上之源。海洋管理委员会根据海洋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制定出以政府名义强令执行的海洋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由各管理部门分头执行,由各级海洋局加以监督或履行执行职责,发现问题由海洋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进行处理或裁决。对在海洋经济开发、海洋环境保护中造成重大损失的,海洋管理委员会可直接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其次, 要提高各级政府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充分认识到海洋综合管理对于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海洋综合管理首先是政府的职责,而不只是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没有地方政府的重视、组织和协调,仅凭国家海洋局一家来抓,海洋综合管理是难以收到切实成效的。各沿海省、市政府要在完善海洋开发和管理机制,完善地方性海洋管理法规,加大对海洋的投入,在根治海上污染的陆路源头等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如果沿海省、市地方政府在发展海洋经济的过程中,不能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坚持“依法管海,科学保护,合理开发的方针”,而是只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眼前利益,海洋综合管理是难以奏效的。

同时,还要不断提高各级政府的海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遏制和治理陆源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环境为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近海水体污染负荷已大大超过了其承受能力,环境容量的老本已经基本用完,海洋环境污染已成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障碍。对此,各级政府必须站在战略发展的高度,重视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影响和力量,而是要在全社会营造海洋环境保护的氛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海洋环境的治理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加大对海洋环保的执法力度。要严格监控沿江、沿岸污染物排放入海,特别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和监管,严禁偷排和超标排放。

控制海洋污染,必须严格执法,需加大对违法排污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以往我国海洋环境管理难以真正发挥效力的原因与对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太低、处罚过轻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按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试想,一个赢利几千万、数亿元的企业,罚款几万对其来讲只是九牛一毛,根本无法起到威慑作用,也不足以使其畏于罚款而去彻底进行排污处理。相对于美国对此类事件动辄几亿的处罚力度,我国有关法律实在是太“仁慈”了。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有关的海洋保护法规进行适当修改,要加大对海洋污染者的惩罚力度,要让那些视环境保护法令如儿戏,不顾全人类的利益,我行我素大肆向海洋排污和向海洋倾倒废物的企业、船只、海上结构物承担巨额罚款。

如前所述,我国海洋污染的源头主要来自于陆上沿江、沿岸企业。因此要彻底根治海洋污染,就需要各地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沿海、沿江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于污染严重而又无力进行环保整顿的企业,要下决心予以关停或转产,对于拟开工又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自己的否决权,实行“一票否决”。要在企业中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从根本上控制污水生产总量。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要重视培育海洋经济发展的新要素,大力发展海洋高新技术产业,改造和提升传统海洋产业,不断提高海洋产业现代化水平。要强调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发展道路。

我国不仅有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国土,还有着300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家海洋管辖区域,在开发利用的同时,我们要增强维护海洋权益、保持海洋生态平衡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以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普及、宣传海洋知识,增强民众的海洋意识是引导群众参与海洋管理的必要条件。世界上,无论是美国的《21世纪海洋蓝图》还是日本的《21世纪海洋政策建议》都把对广大民众进行海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作为海洋国策的重要一环。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海洋开发中出现的失误,不少就是因为广大群众也包括部分海洋开发事业的决策者缺少必要的海洋科学知识造成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要把海洋教育列入全民义务教育的范畴中,把普及海洋知识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任务。要使我们的青少年自小就具备海洋保护的基本知识和观念。同时,要对广大渔民、涉海企业职工、沿海地区居民进行经常的、有针对性的普及海洋知识特别是海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居民从根本上树立起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环境保护和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强烈意识,并变成广大民众保护海洋环境的自觉行为,以提高海洋管理的效能。

参考文献:

[1]中国海洋报,2007.4.10

[2]杨威.渤海污染触目惊心 环境承载已达极限.中国海洋报,2007.1.19

[3]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污染严重.中国海洋报,2007.1.19

[4]中国海洋报(国际海洋版),2007.6.19

[5]中国海洋报,1999.12.28

作 者 李百齐,浙江海洋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院长。( 浙江舟山:3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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