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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渔场

发布时间:2020-03-02 00:33: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实施

方案

为有效压减海洋捕捞强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开展浙江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重点监管、严厉打击、依法规范的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海陆联动,依法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违反伏休规定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船证不符”捕捞渔船和渔运船整治、禁用渔具整治、污染海洋环境行为整治。到2015年,打击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取得阶段性成果,“船证不符”捕捞渔船和渔运船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到2017年,全省涉渔“三无”船舶取缔任务全面完成,非法捕捞基本杜绝,伏休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海洋污染治理得到加强,浙江渔场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其它各种非法行为 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更新、改装渔船,依法拆解在建的涉渔“三无”船舶。

2.依法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涉渔“三无”船舶数量在200艘以内的县(市、区)、50艘以内的乡(镇),2014年全面完成取缔任务;涉渔“三无”船舶数量在200—500艘的县(市、区)分2年完成,原则上20

14、2015年度各完成50%;涉渔“三无”船舶数量在500—1000 艘的县(市、区)分3年完成,原则上2014年度完成30%,20

15、2016年度各完成35%;涉渔“三无”船舶数量在1000艘及以上的县(市、区)分4年完成,原则上2014—2016年度各完成30%,2017年度完成剩余的10%。

3.依法严厉打击海洋捕捞生产中违反休渔区、禁渔期等规定,违规向“三无”和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以及非法收购、冷藏、销售违禁渔获物等各类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跨海区非法捕捞作业的省外渔船。

(二)开展捕捞渔船“船证不符”和渔运船整治 1.加强海洋捕捞渔船和渔运船管理。全面整治擅自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等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的行为,各地必须于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船证不符”捕捞渔船整治工作。规范渔运船生产经营和买卖流转管理,严厉查处渔运船非法转让和非法生产行为。 2.规范海洋渔船船名标志标识。统一全省海洋渔船命名、船名标志格式和涂刷位置;无船舶标志的海洋渔船,限期整改到位。对纳入海洋渔船管理数据库的渔船,2015年前统一安装身份标识,并由渔船检验部门实行年度核查。

(三)开展禁用渔具整治

督促引导相关企业和渔民主动销毁禁用网具和按要求更换网具,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造、销售、携带、使用电脉冲、多层囊网等禁用渔具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海洋捕捞生产中违反渔具携带数量、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等行为。

(四)开展海洋环境污染整治

1.严控陆源污染超标排放。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加强陆源污染物排放监管,重点加大对入海排污口监测,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推进涉海数据信息共享,开展涉海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2.严控沿海水产养殖污染。对沿海主要水产养殖区域进行养殖容量调查,确定适宜的海水网箱投放数量,从源头上减少水产养殖污染;严格控制以冰冻海水小杂鱼作为饵料的养殖方式,逐步实现海水养殖全面使用绿色人工配合饲料。

3.严控海洋船舶油类污染。按照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有关规范要求,2015年底前,400总吨位以上船舶一律配置滤油设备;加大油污排海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减少船舶油污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三、涉渔“三无”船舶的处置

按照“属地负责、集中处置”的要求,涉渔“三无”船舶取缔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地要逐乡(镇)、逐村排出整治取缔的具体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确保限期完成取缔任务。

(一)涉渔“三无”船舶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涉渔“三无”船舶: 1.非法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船名号(船名号自行涂刷无效)、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籍港自行涂刷无效)的船舶。

2.套用合法有效渔船证书、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改)造后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套牌”渔船或“克隆”渔船。

3.各地“船证不符”捕捞渔船整治结束后,新出现的套用合法有效渔船证书制造或购置的捕捞渔船或渔运船。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渔“三无”船舶。

(二)涉渔“三无”船舶的登记与监管

沿海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海洋与渔业、海事、经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对本行政区内的涉渔“三无”船舶进行调查,逐一登记造册,注明是否属船舶所有人主动登记上交,并张榜公布,接受广大渔民群众的监督、举报。涉渔“三无”船舶统一登记、主动上交截止日为2014年8月31日。

登记造册后待处置的涉渔“三无”船舶实行定点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监管,不得擅自移动。

(三)涉渔“三无”船舶及其船主的分类处置

1.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必须坚持“全面、彻底、干净”、“可核查、不可逆”和“堵疏结合”的原则,采取拆解或其它不可逆的方式进行。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方案的基本要求,制订具体的处置办法并报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2.涉渔“三无”船舶的取缔,原则上不予补偿,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登记上交、同意由政府集中处置的,当地政府可在船主转产就业、生活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4.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登记上交、仍在海上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四)涉渔“三无”船舶的集中拆解

拆解涉渔“三无”船舶,采取定点集中拆解方式进行,以确保拆解过程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不允许船主自行拆解“三无”船舶。定点集中拆解地点由各县(市、区)确定。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要求,切实加强对拆解过程的监管,确保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到位,并妥善做好船舶拆解残料及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四、其他涉及违法违规捕捞行为的处置

(一)对违反伏季休渔等休渔区、禁渔期的规定非法捕捞的(包括在伏休期间以合法作业名义实际从事违法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二)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三)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电脉冲、多层囊网、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四)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包括套用到其它船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五)对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以及持证捕捞渔船擅自涂改、使用假船名号等违法行为,除依法从重处罚外,按规定取消年度渔业油价补助。

(六)对跨海区非法捕捞的省外渔船,除依法从重处罚外,由相关执法机构提出对涉案渔船的《年度渔业油价补助扣减建议》,书面抄告农业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船籍港所在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在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之中、未通过国家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发证、所持渔业证书不符合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样式的省外渔船,一律视作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五、相关涉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置

(一)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更新、改装的涉渔船舶,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二)对经登记注册的造船厂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涉渔船舶的,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予以从重处罚。

(三)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四)对企业、交易市场等单位和个人向“三无”和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六、“船证不符”捕捞渔船和渔运船违法行为的处置

(一)“船证不符”捕捞渔船认定和处置

经勘验确认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认定为“船证不符”捕捞渔船,依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从重处罚,并按如下意见限期整改:

1.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的,必须拆解原船,原船确已难以找回的,提供相关证明,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拆解与原船相近的替代渔船。

2.实船主机功率与证书功率不符的,采取更换主机、“休渔减捕”、补齐功率缺口等方式处置。

3.对因历史原因造成“船证不符”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在查清原因的情况下,另行处理。

(二)“船证不符”捕捞渔船整治流程

1.由各级渔船检验部门组织开展所辖在库渔船的勘验工作,对勘验完毕的渔船出具勘验报告并标贴渔船身份标签。各县(市、区)务必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勘验工作,并由各设区市汇总后于9月10日前将名册上报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对勘验完毕的“船证不符”捕捞渔船依法进行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 3.处罚完毕的“船证不符”捕捞渔船,按更新改造相关要求连同处罚证明、渔船拆解证明以及船检部门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等相关材料,在2014年底前完成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

4.渔船检验部门根据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对原“船证不符”捕捞渔船进行检验发证,涉及功率不符的按要求进行备注。各级登记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船检验证书相应核发渔船国籍证书及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渔运船违法行为处置

1.对非法从事捕捞的渔运船,一律视作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2.对向“三无”和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以及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七、海洋环境污染的处置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各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予以处罚。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船舶未配置防污设备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渔业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责令其赔偿损失。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中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未按照本实施意见处理或者配合处理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暨“一打三整治”行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实施方案,制订违法船舶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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