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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概述

发布时间:2020-03-02 07:3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反担保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和保证金等。本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方式。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部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

二、保证反担保

抵押反担保企业可以其合法的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山的土地使用权和以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到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 (5)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三、质押反担保

(一)企业可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提供质押反担保

(二)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上述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3)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法人有关规定

(4)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反担保措施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1、抵押、质押

(1) 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A、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B、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 C、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 D、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E、股票质押,质押率(按每股资产净值计算)不高于50% (2) 抵押需提供以下资料 A、抵押物清单 B、抵押物所有权证明

C、抵押物评估材料

D、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 E、抵押物投保证明

(3) 质押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A、质物清单 B、质物所有权证明 C、质物评估材料

D、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声明书

2、保证反担保

(1)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A、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B、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余额后,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C、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D、连续两年盈利

E、在承包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2) 反担保单位材料 A、营业执照(副本) B、验资报告

C、当期的财务报表(月报)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D、贷款证 E、资信证明 F、企业章程

G、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

3、保证金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10%预交,具体由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并在委托保证合同中规定。 反担保措施的设定有哪些

一、贷款担保业务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反担保的设定是规避和化解风险的必须措施。由于贷款担保机构承担的是向金融机构传递和放大企业职能,因

此,不可能受理到形态,价值被现行社会的价值认定体系广泛认可的反担保物。如何在形式各异,评判标准参差的反担保物中合理,准确的把握,是贷款担保机构共面关心的问题。

结合我公司的实践,我们认为,在反担保的设定上,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市场定价原则

市场定价原则在对各种押反担保方式的设定上应用广泛。在我公司的实践中,接受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类反担保物。如专利权,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企业的股权,特种行业或特殊产品经营的许可权等等。

鉴于我国社会中介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尚不尽人意,因此,我们不把各类评估报告所做的价值认定作为经类反担保物价值的确定依据。

各种权利只有在附着于它的产品或服务实现了较大价值的前提下。这种权利的价值才能突现出来。比如专利权,我们认为,当这种专利产品没有实现销售收入或者没有实现圈套的销售收入时,其作为债务抵押品的价值是不存在的。

2、闭环可流通原则

银行的抵押或质押贷款,接受的通常是房地产,可流通债券等具备广泛流通性的担保物,贷款担保机构则没有这样幸运。但是债务抵押品若失去了流通性进而失去了变现性,就起不到其化解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所谓闭环可流通原则,即指担保机构应在其自身能够掌控的体系和机制内,尽可能地在该体系和机制内保证反担保物的可流通性。

3、执行可操作原则

担保机构接受的各类反担保物,由于通常都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在用反担保物充抵代偿损失的执行过程中,必须也会有其特殊性,执行可操作原则要求在反担保设置时,必须考虑到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并以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

4、法律可追溯原则

法律可追溯原则应用在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价值无法迅速流通变现(如各类无形资产,股权等),而担保机构在代偿发生后,对债务人的追索不能被局限在这些无法迅速流通变现的反担保物上,一量债务人通过资产转移实现“金蝉脱壳”,将造成担保机构的重大损失。在实践中我们通常以被担保人的某个关联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现这种法律可追溯性。

5、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

一切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比如只有在被担保企业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并在市场上有了一定地位时,它的股权才会被其股东珍视;只有某个许可在市场上非常缺时,这种行业许可才会被企业异常珍重。债务人利益的可接触性,保证了反担保物设定的目的,进而才能保证担保机构份额权益。

二、设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

我们在几年的实践中,尝试过以下几种反担保方式:

1、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拥有的无形资产上。几年来,我们专利权,软件产品的专有著作权,专有技术权等的质押。

2、收益权的质押,我们尝试过的收益权有:销售增长稳定,回款保障高的企业,其应收账款的质押,如与电信部门,电力部门发生业务的企业。

3、股权的质押。对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利润好,有品牌效应的企业,我们接受其股权的质押。

4、专有经营权的质押。比如医药企业某类新的医药产品的新药证书,生产批号,医药企业的经营许可权等。

5、所有权的接受。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质押,必须建立在非常完善的基础上,而在实践中,经营存在各种已经完成了购置主体行为,但尚未办理完权证发放手续的情况,这时,我们经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沟通,接受其所购房地产所有权的质押。我们不通过货物提货权的掌控,化解了可能发生的代偿损失。

在实际发生的业务中,上述几种反担保形式往往是组合使用的。由于我们比较严格地遵守了上文叙述的五个原则,使得几年来,基本没有发生代偿事件。

三、反担保措施法律程序

专业担保机构的建立及担保业务的广泛开展,为各类反担保措施法律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的一套机制和规范已经不能涵盖担保业务发展的需要。

为了保障反担保设置的有效性,对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反担保行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而大量超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的创新性业务,应深入

学习有关的管理办法,找出可以执行的方案,设计出既符合有关规定,又切实可行的法律程序。

我们在接受医药企业的新药证书,生产批文等权利的质押时,就对这类权利的转让规定进行了研究,并据此以有关规定健全了法律程序。

四、建立和完善担保业务开展的社会体系

信用担保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机构体系设置已明显滞后于信用担保事业的发展。不改变信用担保机构在被动的法律环境,残缺的社会环境,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行独行的现况,信用担保事业将很难健康成长。

建立和完善担保业务开展的社会体系,要求政府部门,法律部门,金融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与担保机构协调配合,共同承担强化信用观念,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责任,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而努力。

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债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法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反担保和担保的区别:

(1) 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 (2) 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3) 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4) 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

由于原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

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

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担保书。

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4个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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