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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考试项目

发布时间:2020-03-03 21:07: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安服务是指:①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的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③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展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①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三次以上行政拘留的;②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③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三年的;④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险。保安员因公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的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二十一条 保安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为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公司应当将合同至少保存2年备查。保安公司应当对客户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要求应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以及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着保安员服饰,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标志。保安员服装和标志应与人民解放军、武警、警察、工商税务、法院、检察院等工作人员的服装及标志有明显区别。保安员服装有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公司在样式范围内选取。保安服务标志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采取以下措施:①查验服务区内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车辆及物品。②在服务区内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③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所带的物品进行安检,维护公共秩序。④执行武装押运任务,可根据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应尽量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保安员应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制止无效的犯法活动应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从事武装押韵的保安执行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②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③阻碍依法执行公务。④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⑤删改或扩散工作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⑥侵犯个人隐私或工作中获知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要求保密的信息。⑦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保安公司或客户的违法指令,保安公司不得因保安不执行此指令而解除合同,降低报酬或其它待遇或停缴、少缴应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对保安单位和培训单位及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处理,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允许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以及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安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出至少十万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①泄露在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客户要求保密的信息;②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的。③删改或扩散工作中形成的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④指使纵容保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债,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解决纠纷的。⑤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犯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保安公司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劳务合同,降低薪酬及待遇,或停缴少缴其社会保险的,对保安公司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据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①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身或侮辱殴打他人的。②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务的。③阻碍依法执行公务。④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⑤删改或扩散工作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⑥侵犯个人隐私或泄露工作中获知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要求保密的信息。⑦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押运的保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实行前已设立的保安公司及培训单位,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前六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招保安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实行前已从事保安的人员,自条例实行一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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