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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9: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一节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概述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适用。

(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 (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11)依法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 (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义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节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及法律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①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从而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于有违法行为的,首先应由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其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责其在规定期限内,依照规定履行其应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仍然未按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其职责的,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其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③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1)予以降级、撤职的处分。具体给予降级还是撤职处分, 则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进一步 确定,同时对该主要负责人处其上一年收入 60% ~ 100% 的罚款。

(2)对于发生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15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 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也要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同时也要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依法暂停该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撤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定义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技术管理人员、岗位作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将企业安全纳入企业运输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实现全员参与、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保证企业实现安全运营。

二、具体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职责如下: (1)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 ,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3)企业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协助领导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令、制度;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小组安全员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督促他们按期实现;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4)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该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小组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劳动保护干部的指导下,首先应当在安全生产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小组长做好下列工作: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及时报告;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拟订防止事故的措施。 (5)企业单位的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安全生产法》把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实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 全面责任;企业的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有关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必须在自己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职工必须遵守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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