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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包干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0:26: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创收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院发[2010]7号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创收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安徽警官职业学院部门学年度工作经费包干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安徽警官职业学院院领导日常工作经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管理制度业经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文秘 制度 通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0年3月11日印 校对:许起鹏 打印:刘友彦 印数:34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创收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办学资源,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创收的积极性,加强创收资金的分配和管理,规范其财务收支行为,严格财经纪律,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上级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创收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上级有关的政策法规、财经制度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学院声誉。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员工必须在优先完成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各项任务,保证质量和水平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教育教学资源开展创收,不得挤占教学资源,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院内各单位、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

第四条 学院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员工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利用学院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服务、人员培训等合法的创收,提高学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扩大学院的财力,改善工作环境和教科研条件及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对创收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院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创收活动必须经学院批准,创收经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院行财处审核、分管院长同意、办公会审定,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类办班的培训(养)对象、培训人数、授课课时还需先经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二章 创收范围 第六条 学院创收收入范围包括:

1、各类联合办学、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杂费、报名费等各项收入。

2、各种培训班的学杂费、住宿费、报名费等各项收入。

3、学院食堂、门面房、浴室、开水房等出租或承包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4、学院车辆出租、开展驾驶培训等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5、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职业技能鉴定所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6、学院田径运动场、网球场、篮球场、靶场等运动场所和运动器械对外出租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7、利用实验室、教室、语音室、学术报告厅、模拟法庭、各种仪器设备、速录室、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学校资源对外出租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8、由学院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9、开展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10、学报版面费和增刊收入、教材采购返还费(折扣)、乐队出租、捐赠赞助、图书赔款、废旧处置、学生代收代支物品和服装管理费、各类招投标文件资料报名费等收入。

11、其它利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对外出租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各类收入。

第三章 创收经费管理

第七条

行财处是学院创收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各类创收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在创收部门的协助配合下,统一对学院及各单位、各部门的创收收入进行核算、管理、监督。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院津贴、奖酬金、福利等发放的制度和规章,不得利用创收收入违规发放奖酬金、福利等。

第九条 对外服务收入中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规定执行。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项目及标准收费。各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各项创收收入必须使用行财处统一发给的票据开具收费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自行购买、印制或借用其他票据。

第十一条 各种创收收入要及时全额上缴行财处,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分成部分由行财处单独建簿、专项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隐瞒、转移、私存、私分各类创收收入,不得开设银行账户或借用外单位账户。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创收经费的管理、创收分成的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四章创收经费分配与使用 第十三条 在创收分配政策上,向各单位、各部门倾斜。凡利用学院校舍、设备等资源对外办学和提供服务创收的,学院原则上只收取成本费。主要用于补偿公用水电、材料消耗,家具、设备的折旧,人力资源成本、管理成本及车辆耗损等,这部分经费纳入学院综合财务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各类自考助学班创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1、小自考。学院与其他学校合作开办本科自考助学班,如信息管理系承办的与天津理工大学联合开办的项目管理、法制新闻两个本科专业自考助学班,所取得的总收入在上缴天津理工大学后的剩余部分,50%上缴学院,50%部门留成。部门留成部分50%用于管理经费、差旅费、课酬金等办学成本及相关公关费用;30%用于本部门职工开展集体活动和集体福利等费用;20%作为本部门发展经费,根据需要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施,改善办学条件,弥补本部门教学、科研、学管和其他日常管理经费的不足。

2、大自考。学院独立举办的、参加社会统一考试的自考助学班。

(1)招收本院在校生参加的,所取得学费收入在上缴省自考办之后的余额,40%上缴学院,60%系或部门留成,用于课酬金、管理经费、相关公关经费、本系(部门)发展经费以及补充其他经费的不足。

(2)招收非本院在校生的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在院内举办的,所收取的住宿费全额上缴学院,所取得的学费收入在上缴省自考办之后的余额,40%上缴学院,60%系或部门留成,用途同上;在院外举办的,所取得的学费收入在上缴省自考办之后的余额,30%上缴学院,70%系或部门留成,用途同前。

第十五条 各类成人函授、远程网络等进行学历教育创收收入的分配与使用。主要是培训部承办的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班。

1、与他校联合开办的本、专科教育所取得的创收收入在按协议规定上缴合作院校后的余额,60%上缴学院,40%用于管理费、差旅费、招待及公关费、部门发展资金等。

2、本院举办的专科函授教育所取得的收入,50%上缴学院,50%部门留成作为管理费、课酬金、学生活动费等办学成本和部门发展经费。

第十六条 各类短期培训班创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1、院培训部在院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所收取的住宿费收入95%上缴学院,5%部门留成用于劳务和洗涤开支;所取得的培训费等收入的40%上缴学院,60%部门留成,用于课酬金、管理费、劳务费、招待费等办学成本和部门发展经费;在院外举办的培训班所取得的总收入的30%上缴学院,70%部门留成,用途同前。

2、各系和院其他部门在院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所取得的总收入的40%上缴学院,60%部门留成(其中,利用学院实验室、语音室、学术报告厅、模拟法庭、速录室、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设施的,60%上缴学院,40%部门留成。);在院外举办所取得的总收入的30%上缴学院,70%部门留成,用途同上。 第十七条 速录室、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学生计划外上机上网所取得收入的70%上缴学院,30%部门留成,用于管理费、加班劳务费、部门发展经费等。

第十八条 我院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除上缴有关部门后所取得收入100%部门留成;外单位租用我院场所考试、面试等所取得收入的30%上缴学院,70%部门留成。部门留成部分主要用于监考费、考务费、招待费和部门发展经费。

第十九条 普通话测试除上缴有关部门后所取得收入的40%上缴学院,60%部门留成;职业技能鉴定除上缴有关部门后所取得收入的40%上缴学院,60%部门留成。部门留成部分主要用于考务费、管理费、接待费和部门发展经费。

第二十条 学院食堂、门面房、浴室、开水房等托管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全部上缴学院,后勤服务集团按上缴收入的10%分成留用,作为管理经费;所取得的水、电、气费全额上缴学院,并给予总收费5%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验室、教室、语音室、学术报告厅、模拟法庭、速录室、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对外出租或提供服务所取得收入的60%上缴学院,40%部门留成,用于管理、劳务和发展经费。

第二十二条 车辆、网球场、靶场、篮球场、田径运动场等对外出租和停车场所取得的收入70%上缴学院,30%部门留成,用于劳务、管理和发展经费。 第二十三条 军乐团对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40%上缴学院,60%部门留成,用于管理、劳务和发展经费。

第二十四条 教材及各类采购返还费、各种捐赠赞助等全额上缴学院。各类投招标管理及文件资料费、学生代收代支物品管理费、服装管理费等收入的70%上缴学院,30%部门留成,用于管理费、聘用专家劳务费、其他项目开支及单位发展经费。

第二十五条 出售废旧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全额上缴学院入财政专户,出售废渣、废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所取得收入以及图书赔款70%上缴学院,30%用于本部门开支。

第二十六条 开展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20%上缴学院,80%用于开支。

第二十七条 凡是部门留成部分经费的支出,误餐及公务招待费不得超过20%,人员通讯交通费不得超过10%,规定和正常之外的人员劳务费不得超过 10%。

第二十八条 驾训、学报、实习等创收由学院单独核定,并确定使用的范围、标准和比例要求。

第五章 创收经费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部门须建立健全“一支笔”审批制度并报行财处备案。各项支出必须由各部门“一支笔”审签(审签人本人发生的费用则由部门其他负责人审签),由专人报账,以便各部门随时掌握经费使用情况。所有报销凭证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票据上应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行财处负责对开支项目、数额、比例,以及有关票据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核报。

第三十条 审批权限。创收经费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内的,由各部门“一支笔”审批,使用前应向其分管院领导书面报告;2000-5000元的由其分管院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创收经费的管理和控制,各部门“一支笔”对本部门发生的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批签字并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规定,公开透明,精打细算,勤俭办事,厉行节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强化责任,严明纪律,赏罚分明,奖惩兑现。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奖励措施

1、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凡直接创收年(学年)上缴学院净收入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学院给予1%的奖励;1万—10万元的,学院给予2%的奖励;10万—20万元的,学院给予3%的奖励;20万—30万元的,学院给予4%的奖励;30万—40万元的,学院给予5%的奖励;40万—50万元的,学院给予6%的奖励;50万—60万元的,学院给予7%的奖励;60万—70万元的,学院给予8%的奖励;70万—80万元的,学院给予9%的奖励;80万元以上的,学院给予10%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学院批准,行财处备案。奖励收入应依法交纳所得税。

2、对举报违纪有功人员,学院按查实违纪金额的5%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惩罚措施

1、对侵占、截留、隐瞒、私存、私分创收收入及其他由行政财务处分解(分配)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整改,涉及资金予以全部追缴。

2、对在外开设资金账户或借用外单位账户及自制收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单位、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3、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院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或党纪政纪规定,严肃进行查处,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部门学年度工作经费包干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工作经费(以下简称部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扩大部门自主权,调动工作积极性,节约开支,提高效益,根据《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系日常经费包干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和各部门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部门经费包干的范围与开支项目

(一)承包对象

包干对象为除五系、后勤集团以外的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包括党群和行政部门、教学部门及教辅部门。

(二)经费包干范围

1、部门经费是指除在编在岗教职工工资(包括津补贴、福利费和课酬金)、部分专项经费和公务招待费(已另行包干)以外的各项经费。

2、党群和行政部门、教辅部门包干经费主要是指各项日常办公费和部分业务费;各教学部门包干经费是指日常办公费和教学业务费。

(三)主要开支项目

1、办公费的主要开支项目为办公用品费、宣传费、报刊费、邮电费、印刷费(包括文印耗材费)、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会务费、培训费、加班补助费和小型维修项目费(办公设备、空调等单项单次维修费用在200元以下的)。

2、党群和行政部门的业务费将根据各部门业务的不同而分别确定。教学部门的业务费为教学管理费、课程建设费、教学改革费、教学资料参考费、教研科研费等。

二、部门经费包干的标准和相关限额规定

(一)日常办公费。采取超额累退办法,10人以下的(含10人)每人每学年3000元,20人以下(含20人)的超出部分每人每学年1500元,30人以下的(含30人)超出部分每人每学年1000元。考虑到学院实际情况,日常办公费分党群和行政部门、教辅部门、教学部门三类并按1:4/5:3/5来确定各类的人均数额。具体为:

1、党政部门:10人以下的(含10人)每人每学年3000元(其中,党委秘书岗位每学年另加3000元);20人以下(含20人)的超出部分每人每学年1500元;30人以下的(含30人)超出部分每人每学年1000元。

2、教辅部门:10人以下的(含10人)每人每学年2400元,20人以下(含20人)的超出部分每人每学年1200元,30人以下的(含30人)超出部分每人每学年800元。

3、教学部门:10人以下的(含10人)每人每学年1800元,20人以下(含20人)的超出部分每人每学年900元,30人以下的(含30人)超出部分每人每学年600元。

(二)党政教辅部门部分业务费。采取分部门分项核定的办法:

1、组宣处

(1)宣传费10万元,含院报及校园网新闻电子版各项费用支出;

(2)党建工作、表彰奖励10万元。

2、教务处

(1)省、院两级质量工程建设奖励经费10万元; (2)教科研基金2万元;

(3)学生毕业证、档案及邮寄费5.6万元; (4)监考及考务费15万元;

(5)教学管理经费(包括督导等)3万元; (6) 学生学籍管理经费1万元。

3、学生处

(1)迎接新生、招生费用9万元(不含新生录取费及支付施训单位费用),具体包括招生宣传、印刷、邮寄、会议及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2)就业经费10万元,具体包括就业奖励经费3万元(用于奖励就业率较突出的系及专业);就业派遣费4万元,就业会议、差旅等相关费用3万元。

(3)社团活动经费4万元,其中东区社团经费8000元。 (4)学生系列活动经费(不含文化艺术节和运动会)2万元。有文化艺术节的学期单独核定专项经费不再拨付活动经费。

(5)军乐队及仪仗队经费1.5万元,用于培训、维修及活动经费。

(三)教学部门业务费。采取超额累退办法 ,10人以下的(含10人)每人每学年900元,20人以下的(含20人)超出部分每人每学年450元,30人以下的(含30人)超出部分每人每学年300元。

(四)经费包干相关的比例限额

1、办公和教学使用的仪器和设备购置费及中大型维修费、院级以上课程建设费、教材建设费、教学改革项目费、教科研经费、教师学历进修费(含国外培训进修)、体育维持费等作为专项经费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申报并统筹研究安排。

2、党政和教辅部门的业务培训费必须占本部门日常办公费的10%以上,用于交通、通讯、加班补助等人员开支费用不得超过本部门日常办公费的20%;教学部门的业务培训费必须占本部门的日常办公费的10%以上,人员的劳务性支出分别不得超过本部门日常办公费的5%、教学业务费10%。

3、党政、教辅和教学部门包干的经费一律不得开支招待费,部分党政部门包干的业务费专款专用,不得开支与之无关的费用,也不得开支交通、通讯、加班补助等人员劳务性费用。

4、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其相关业务所用学院车辆、文印的,一律按学院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其相关业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也一律计入其包干经费,不得另外开支。

5、各教学部院级以上课程建设费、教材建设费、教学改革项目费均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学院和承办的教学部按1:1比例分摊,计入其包干经费。

6、各教学部经学院批准的访问学者的学费,由学院和所在教学部按1:1比例分摊,计入其包干经费。

7、各部门必须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和学院交办的各项任务。全院性活动需各教学部和党政教辅部门参加的,前期基础活动、准备工作和后续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各自承担,不得纳入其它专项经费。

三、部门日常包干经费的管理和批报

(一)包干经费的管理

1、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院全年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学年度日常运行经费包干使用;

2、行财处按照“总额包干、分项核定、定额控制”的办法,测定各部门学年度包干经费预算方案,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下发执行,每学期按50%比例划拨,先预算、后借款、再使用、及时报销;

3、各部门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但须确定专人(报账员)负责包干经费的记账、报账工作;

4、按照“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使用包干经费,当年节余可作为下一年度使用指标,也可用于购买教学或办公设备,但需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支笔审批

1、各部门须建立健全“一支笔”审批制度并报行财处备案。

2、各项支出必须由各部门“一支笔”审签(审签人本人发生的费用则由部门其他负责人审签),注明开支属于包干经费或其它专项经费,由专人报账,以便各部门随时掌握经费使用情况。

3、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票据上应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

(三)审批权限。包干费用单项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各部门“一支笔”审批;500-5000元由其分管院领导审批; 5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四)凡项目不清、票据不符或超出包干限额的,财务人员有权退回重新审签或谢绝核报。

(五)各部门创收经费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严禁私设、立“小金库”,具体将另行规定。

(六)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日常运行经费的管理和控制,各部门“一支笔”对本部门发生的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批签字并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规定,公开透明,精打细算,勤俭办事,厉行节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弄虚作假,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部门专项经费的申报、使用按另行规定执行。

五、本细则由院行财处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院领导日常工作经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鉴于各系和各部门的日常工作经费、招待费及有关部门的相关专项经费已包干使用,院领导的招待费也定额承包。为加强对院领导日常工作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的规范管理,节约开支,促进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包干的范围与开支项目

包干范围为除个人工资(包括津补贴、福利费和课酬金)、公务招待费以外的各项工作经费,包括用于主、分管工作的经费。

主要开支项目为办公用品费(包括文印耗材)、印刷费、报刊费、差旅费、会务费、培训费、加班补助费和办公设施设备的小型维修费(单项单次费用在200元以下的)、学院统一配备以外的设备仪器费以及用于主、分管工作的经费。

二、包干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1、每位院领导每学年包干限额为4万元。

2、院领导包干经费不得用于招待以及其它劳务性支出,也不得用于非院领导本人的劳务费、交通费、通讯费支出。

三、经费包干使用的审批和要求

1、院领导包干经费统一由办公室承办报账,行财处负责审核、报销、记账,使用的院领导本人签字,由院长审批,院长的包干经费由院党委书记审批。

2、院领导包干经费的使用必须按院财务管理、统一采购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3、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四、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驾校

专委会经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地震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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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系部包干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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