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管辖分工
内容自行维护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消防验收联系方式
南京市消防支队 025-83622463;
镇江市消防支队 0511-88888119-2745;
常州市消防支队 0519-86900512;
无锡市消防支队 0510-82228040;
苏州市消防支队 0512-68621437;
南通市消防支队 0513-85534039;
扬州市消防支队 0514 87961676;
泰州市消防支队 0523-86897082;
徐州市消防支队 0516-83961188-2071;
淮安市消防支队 0517-83908292;
盐城市消防支队 0515-88384213;
连云港市消防支队 0518-85868119;
宿迁市消防支队 0527-84353119-394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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