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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岗位职责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3: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节 地测主管职责

1、负责组织本矿地测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煤矿测量工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规划全矿地面、井下基本控制测量工作;制定矿井测量方案和测量方法;确定规划测量精度,负责组织参加重要工程或大型贯通测量工作。

3、负责三等和四等及以下的控制测量。

4、负责组织、参加重要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及方法。

5、深入现场,了解生产情况,熟悉矿井生产过程,参加矿井工程技术设计和年、季、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工作。

6、负责组织、编制“三书”,参与矿井水平延深及扩建地质说明书的编制工作。

7、监督煤炭资源的合理回收,负责测算、统计、上报矿井的储量、开采量、损失量等,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及其变化情况,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储量的报损和审批工作,定期整理矿井“三量”及回采率分析资料,研究提高资源回收率。

8、负责组织开展地质及岩移的观测工作,提供地质和岩移的各种参数,参与保护建筑物留设煤柱设计,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采煤工作。

9、组织编制、修改、补充基本矿图及其它重要图件,负责审核重要地测资料,主办上级机关的报表和文件。

10、负责组织、编制采区、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总结,负责定期组织地质报告的修改工作。

11、负责对地测人员的业务指导,并组织对新地测人员的业务技

1 术培训和安全培训教育。

12、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矿井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学习推广先进技术,总结先进经验。

13、负责地测资料及仪器工具的保安。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二节 地质技术员岗位职责

1、担负本矿地质工作的一定责任,协助地测主管组织地质人员严格执行地质《规程》、《规定》,负责组织日常的各项地质工作。

2、协助组织编制“三书”,参与编制采区、工作面的采后总结报告。

3、负责组织、编制日常的地质编录工作,参与基本矿图和专用矿图编制、修改、补充,及时填绘生产过程中所需图纸。

4、协助主管并参与监督煤炭资源的合理回收、测算、统计、上报矿井储量、开采量、损失率等,了解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及其变化情况,协助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储量的报审和审批工作。

5、参与编制矿井远景规划和年、季、月计划工作,协助主管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类地质问题,并及时、准确提供各种有关地质资料。

6、协助对新地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学习推广先进技术、总结先进经验。

第三节 测量技术员岗位职责

1、担负本矿测量技术工作,协助地测主管组织测量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各种测量工作。

2、正确进行井上、下工程的测量设计、标定、计算工作,监督采掘工作的正确合理进行及工程质量,组织验收采掘作业量。

3、协助组织处理定期补充和修绘基本矿图及专用矿图;及时测

2 绘生产过程中所需图纸。

4、负责组织按时标定及检查巷道的转弯、墩子,检验各类施工设计图。建立健全矿井必备矿图和资料。

5、协助地测主管进行四等以下的加密控制测量及井下基本控制测量大比例尺的组织、设计、施测、平差、计算和绘图工作。

6、参与并提供矿井远景规划、年、季、月计划,参与监督“三量”及回采率的注销审报工作。

7、负责测工的保安及安全培训,学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总结先进经验。

8、负责组织和领导地测组,建立、健全符合规程要求的各种资料和矿图。

9、负责对工作矿区及时布置、检查、总结全矿地测工作,提出地测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意见,保证完成任务。

10、负责对工作矿区主要贯通测量或主要工程测量、矿图、三量的审核工作,定期检查并保证其正确性。

11、负责贯彻执行地质测量业务和技术管理上有关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并组织本站地测人员学习、讨论、执行。

12、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标定中、腰线。

第四节 地质工作业务联系制度

1、设计部门索取地质资料,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委托书。

2、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至少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3、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在工作面开切眼掘出后五天内提交。

4、掘进各类巷道所需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5、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6、其它部门所需地质部门提供资料,须事先同生产科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7、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季收集回采工作面进度,及时、准确收集采高、浮煤、煤柱尺寸,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8、外单位借阅或索取地质资料,须经矿长批准。

9、各类报表应按时报出。

第五节 地质工作业务保安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方针,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文明生产,促进我矿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2、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图纸按时归档保存。

3、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地质及水文地质的变化规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地质预报和水害、水情、顶板预报资料,防止因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的透水、伤亡、淹井、废巷事故的生产。

4、在矿有关领导负责下,应对矿区、井田内的小煤窑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小煤窑的采掘范围,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小煤窑,及时向矿、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协同地方管理部门令其停止生产。

5、掌握工程地质情况,加强危岩采动观测,及时预测地质滑坡。

第六节 地质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

1、明确自己的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和事业心完成本职工作,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

2、各种地质资料、技术报告初稿完成以后,必须经全体地质人员共同讨论、审核,确定无误后,方可正式定稿成图。

3、在资料、报告打印(描图)之前,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及有关领导审查和署名后,方可进行打印(描图)。

4、要上报的资料,必须有总工程师的签章及单位章,方可上报。

5、没有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而上报或向其它部门提供的资料、如发生事故和失误,当事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七节 资料的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每个地质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履行监督和保护煤炭资源的责任,使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2、认真执行《矿井地质规程》,对采掘出现的原始地质资料必须随时收集、分析整理,并妥善保存。

3、对矿井的“三量”资料,每季度必须按采掘进度收集的资料认真计算,并分析采掘关系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向矿长、总工程师报告,采取措施,保证矿井生产正常接替。

4、年末必须根据有关的实际资料,进行一次储量计算,并向省煤管局报告审批。

5、对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必须做到随时补充、修改,对水平地质报告及矿井勘探地质报告必须根据《矿井地质规程》规定,8--10年应进行一次修改。

6、地质资料应有目录、索引,便于使用和查找。

7、在矿井报废闭井前,所有地质资料必须保存完善,不得遗失销毁。在每一采区采完后,资料应移交档案室长期保存。

8、地质人员使用资料必须随取随放,不得乱放和自己保存。

9、对于其它部门或个人使用资料,须办理正常的借阅手续,并要妥善保护,按时归还。

5 第八节 地测及防治水管理制度

1、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矿井防治、地面控制网测量、大型井巷贯通测量、岩层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2、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在矿井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进行补充地质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省煤管局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采区设计所需要的地质资料应在两年前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在设计前半年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应在工作面开切眼掘出后五天内提交。掘进各类巷道所需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其它部门所需地测部门提供资料,须事先同生产科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3、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和透老空预报书。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或突水等情况,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巷道开口时地质人员要提前标定中腰线,掘进中要定期校核,及时延长。当巷道掘进即将透巷或进入危险时,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向施工、通风和安监单位发出通知单,保证井巷工程安全施工。

4、要提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预测工作面范围内的隐伏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构造,厚煤层分工作面还要按规定探测煤层厚度。

5、地测部门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提出,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头这有关领导及部门。

6、受水害威胁时应对水文地质与水害情况进行探查,并根据技术论证和评价,制定综合性的治理措施。

7、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局长、矿长负责,由矿总工程师具体主管,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水害隐患分析及排查制度。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监部门监督实施。防治水工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重大的项目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8、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和回采。

9、矿井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在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一并提出报批。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采动和破坏。变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柱,并编制设计报矿委会批准。当发现因开采破坏,煤柱尺寸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以防淹井危及邻矿。

10、对井田内的小煤窑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小煤窑的采掘范围,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小煤窑,及时向矿、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协同地方管理部门令其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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