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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管理规定 太仓市网上车管所

发布时间:2020-03-03 23:17: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太仓市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管理规定

第一条(整改通知)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全市设立的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有下列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向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发出《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整改通知书》(附件一):

(一)送交车辆管理所档案资料遗失及差错率累计达到3%(含)

(二)为外单位销售车辆办理上牌业务的;

(三)店名、地址变动后未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备案的;

(四)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标志和工作规范及监督电话等内容未张榜公示的;

(五)电动自行车牌照遗失的(需在市报上刊登遗失公告,费用自理)。

(六)不查验车辆、审核材料、比对上牌目录办理上牌的;

(七)泄露车主个人信息;

(八)有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的”; 被通知整改的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交书面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条(警告通知)

有下列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向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出具《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警告通知》(附件二):

(一)被通知整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情况和整改措施;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落实、拖延整改的。

1 警告通知期间暂停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注册登记。

第三条

(取消设立)

有下列情形的,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应当及时上报交巡警大队,批准后,取消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并出具《取消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通知书》(附件三),并收回公安机关发放牌照和带牌销售的铭牌:

(一)因有第一条规定任一情形被通知整改,且整改后又发生前一条规定任一情形的;

(二)被通知整改后,虽提交书面情况和整改措施,但并未实际整改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向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发出《取消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通知书》(附件三):

(1)买卖自行车牌证的;

(2)擅自提高上牌费用或变相提价的;

(3)销售无牌电动自行车,或套牌的电动自行车;

(4)为赃车、来历不明、存有嫌疑或无上牌目录品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办理上牌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

第三条

(调查报告)

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情形,需要通知整改、警告通知或者取消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设立的,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应当作专门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太仓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2011年11月30日

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整改通知书

(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

你单位因有 的行为,现责成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的书面报告提交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太仓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盖章)

3

备注:本件一式二份,由上牌点、车辆管理所分别存档备查。

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警告通知书

(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

你单位因有被通知整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落实、拖延整改,现责成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的书面报告提交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太仓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盖章)

备注:本件一式二份,由上牌点、车辆管理所分别存档备查。

4 取消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通知书

(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

你单位因有

的行为,我所已于

日向你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现因:

经研究决定,取消在你处设立的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点。

太仓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盖章)

备注:本件一式二份,由上牌点、车辆管理所分别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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