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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4: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莱财库[2013] 7 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卡,主要是指以机关工作人员为偿还主体,由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银行签定申请协议、财务部门统一申办、个人持有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科室(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局财务科。

(二)财务科对申请开卡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办卡人员申请资料并办

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发给审核通过的办卡人员。

第四条 如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办公室要及时通知财务科;财务科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五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科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具有免费办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原则上按以下标准以内申请公务卡信用额度,但最终以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为准。

(一)局领导5万元;

(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3万元;

(三)一般人员2万元;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科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

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市**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务卡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须征得局领导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未经领导批准的支付,一律视为个人自费支付。

第十条 原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和单位授权个人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单笔在500元及以上的刷卡消费后,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同时、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十一条 差旅费、车辆维(护)修费、燃油费、限额以内的会议费及接待费、零星购置费等未超过授信额度的公务消费,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科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需经局领导审签批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主要领导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公务卡刷卡后因消费取消或退回,需要将收款方退回的现金及时存于公务卡。如退回转账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进行处理,将退款划入公务卡。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应严格遵循机关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携带本人或被委托报销人公务卡、附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五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还款日5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为避免因特殊原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给

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持卡人将本人工资卡(属借记卡,不能透支)作为公务卡指定自动转账还款帐户,实现在不能及时报销还款时,授权发卡行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从个人工资卡中自动扣划公务卡的应还金额(到期还款日当天,工资卡应有足够余额),事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报销领款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财务审核、局领导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支付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劳务报酬(含课酬、专家评审费、稿费、咨询费等);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差旅费补助;

(三)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费;

(四)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救济费、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等;

(五)其它事前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

第十九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下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财务科审核、局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财务科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办公室的通知,及时更新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等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和其他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还款、资金退回处理和其他报销结算等业务。

(三)保证符合公务卡报销规定的资金全额打入持卡人公务卡,协助发卡行催告公务卡持卡人还款工作,不承担公务卡还款资金不足等情况造成的对账或其他责任。

(四)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消费时,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五)协助办理公务卡新卡和补卡工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清理并妥

善处理公务卡名的下债权债务。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七)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局机关,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局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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