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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9: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部承包责任书

(简称公司责任人)

(简称一分公司责任人)

为振兴建筑业,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进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保证工程项目能保质保量按期竣工,就四川省泸县太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其第一分公司之间的有关责任事项特订立本责任书,双方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无条件执行。

一、一分公司责任人以公司责任人的名义对外独立开展工作,一分公司责任人在工程施工中,必须实行工程项目责任制,其工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方式,人员自行组阁,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干涉一分公司责任人的内务工作,但一分公司责任人必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一分公司责任人在工程施工中,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并严格按照公司已通过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内

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工期,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三、在施工期间如因一分公司责任人管理不善或违章操作所造成的一切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害、病、残、亡)等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概由一分公司责任人承担。

四、税费交付办法:一分公司责任人必须按建设单位和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并将每次纳税票据或复印件报交公司财务科,所得税和定额管理费由一分公司责任人按税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一分公司责任人享有政府奖励政策。

五、管理费留存办法:一分公司责任人在第一笔业务开始后,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壹亿元以内的,公司责任人按建设方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零点肆纯收入留存管理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缴纳给公司责任人;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壹亿元以上的,在备案合同工期内,一分公司责任人每年向公司责任人缴纳人民币叁拾万元纯收入留存管理费。其中第一年一分公司责任人向公司责任人缴纳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纯收入留存管理费。如一分公司责任人未开展业务则不再缴纳管理费。以上约定的管理费在一分公司责任人业务开始后第六个月的30日前缴纳。一分公司责任人不得拒交,如逾期交付,由一分公司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每一个工程竣工,交清各种税费和定额管理费后,同时到公司财务科完善有

关费用和公司留存管理费缴纳手续,并向公司提交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备案,质安科方能办理竣工资料手续,加盖竣工验收章,否则,暂停办理,若拖欠税金及管理费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概由一分公司责任人承担。

六、一分公司责任人必须维护公司责任人国家级、省级、市“重合同讲信用企业”的称号,保持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履行该责任书条款期间,如出现损害公司形象的荣誉的言行,必须按《合同法》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信誉经济损失费贰万元至壹拾万元。

七、为确保每一工程的顺利进行,公司有权对一分公司责任人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财务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若产生重大安全质量隐患和工程验收,必须提前通知公司和有关单位。如出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若不进行整改,又不听劝阻,公司将上报主管局或有关职能部门解决,直到取缔一分公司经理为止,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一分公司责任人承担。

八、一分公司责任人在经营工程项目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概由一分公司责任人负责,在无法支付的情况下,由一分公司责任人的机械设备、房屋、家产等资产作抵押支付,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九、若一分公司责任人在承建的项目工程中发生诉讼纠纷、起诉公司责任人时,公司责任人将依法追加一分公司责任人为该

案的被告,对外由公司承担责任,对内由一分公司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应由一分公司责任人承担)。

十、一分公司责任人在实施工程项目中,来公司办理事务,竣工结算等资料手续时,公司只接待一分公司责任人或其一分公司责任人的委托人(书面委托),其它人员来公司办事,公司有权拒绝接待,凡工地人员来公司闹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一分公司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和民事、刑事责任。

十一、在工程施工期间每月必须向公司上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便公司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上报时间为每月25日前。在上报的资料上一分公司经理和质安员必须签字或盖章(外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在25日以前用挂号寄回公司),如不按时上报,公司将派专人到一分公司收到,一切费用由一分公司责任人负责。

十二、一分公司责任人在实施工每一个项目都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要求,如一分公司实施的工程在竣工验收时达不到该要求,所造成的返工损失应由一分公司责任人承担,且应赔偿信誉损失费(按责任书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三、公司责任人应为一分公司责任人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本公司资质(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或公司以后晋升的资质)的相关依据和资料。

十四、凡工程上遇有技术疑难问题及质量、安全问题,需公司派员到施工现场协助处理解决时,所耗费用由一分公司责任人承担支付。

十五、关于业主要求一分公司责任人垫款修建问题,公司明确规定一律不垫款。如果一分公司责任人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愿意自行垫资,一切后果由一分公司责任人承担(包括经济和法律责任),但人工工资、各种税费、定额费、公司留存的管理费必须在完工前全部完清。

十六、一分公司公章只限于办理工程拨付款、签证、施工资料等,不得用于收取保证金、赊欠工程材料款、人工工资。

十七、本协议签订之日,一分公司责任人需向公司责任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后,则公司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第一分公司,待办理好第一分公司相关手续,一分公司责任人需再向公司责任人缴纳人民币肆万元履约保证金后方可取走第一分公司相关手续即可开展业务。以上保证金在最后结算如数返还一分公司责任人。

十八、本协议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外,违约方还需支付守约方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违约金。

十九、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此协议一式肆份,公司责任人叁份,一分公司责任人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责任人:

一分公司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

月一分公司负责人:

一分公司责任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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