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19: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如下。

二、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㈠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㈡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㈢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㈣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㈤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㈥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

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㈠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㈡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㈢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㈣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㈤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及综合利用情况;

㈦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㈧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㈨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

(一)至

(七)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被列为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㈠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㈡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㈢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㈣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五、上市公司申请披露前述环境信息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㈠公告文稿;

㈡关于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董事会议决议(如涉及);

㈢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如涉及);

㈣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如涉及);

㈤其它可能涉及的证明文件。

六、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及承担的义务,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在财务报告中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的金额。

七、依据本指引第三条自愿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仅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依据本指引其他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同时披露。

八、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九、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8.5.1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1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研究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06年8月10日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