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但后来发生退货,怎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同时原认证发票做进项转出,转出数同时在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及申报表“进项转出”栏反映。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红冲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步骤:
1、先销售方、购买方 写退货说明,盖公章
2、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3、购买方拿退货说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到购买方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4、购买方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寄到销售方
5、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将红字专用发票寄到购买方
《进项发票退回.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