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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2: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院医保管理细则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门诊接诊医保病人规定

1、医生接诊医保病人时,必须先检查“三证”,对人证不符的患者,不能开医保检查单及处方,同时应扣留其医疗保险证并及时通知医院医保科,并由院医保科及时通知医保局,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开单医生赔付。

2、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发生的费用由开单医生赔付。(如患者为多种疾病,必须写明多种诊断)。

3、杜绝妇科医生为男性患者开药和小儿科医生为医保病人诊疗,如发生费用,由开单医生赔付。

4、医保处方不能开滋补品。(详见2005年版医保用药目录)。医保处方不能开小儿药品。否则,发生费用由医生和司药各50%赔付。

5、与生育有关的医疗不属医保范围。如妊娠试验、透环、上环、取环、人流、胎儿超、早孕反应、不孕症、接生婴儿费等,不能用医保处方。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生赔付。

6、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交能事故、自杀致伤、工伤、美容、矫形术、扁平疣、痤疮、腋臭、镶牙、性病等不属医保范

围,不能用医保处方。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生赔付。

7、各辅助检查科室和各门诊治疗科室,对医保检查和治疗病人,必须验证医保证,出现违规检查和治疗者,所发生的费用,皆由检查、治疗科室及检查、治疗医生各赔付50%。

二、住院部接诊医保病人规定

1、严格掌握收住院标准,杜绝人情住院或非必要和高风险者的收治病人,望大家慎重对待各个参保病人并作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可请病人到医管科了解详细的医保政策,否则,所发生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2、收诊医保病人的医生和护士,一定要检查病人是否与保险证上相片相符(病人带相片的保险证应留在病区护理站或院医保科,病人出院结算时返还)。如发生冒名顶替,其住院费用全部由该科室承担。

3、经治医生要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执行首诊责任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所有检查和治疗要有医嘱,有记载,有报告。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病程、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扣医生和科室各50%。

4、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必须由家属或病人签具知情同意书并由病人自付费用,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应签具知情同意书并先办理审批手续。违规所造成的损失,科室、医生各扣50%。

5、医生要严格掌握医保药品范围,尽量使用范围内药品(如病情需要用范围外药品,应向病人解释清楚并签具知情同意书,由病人自付药费,并请病人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字,注明自付,出院结帐时,作自付处理,或开门诊现金处方,让患者或家属自行门诊取药)。如果医生开具医保目录外药品未征得医保患者书面签字同意且目录外药品超过总药品费用的7%,所发生的费用扣医生和科室各50%。

6、部分控制药品,若病情紧急作为抢救用药(如白蛋白、脂肪乳等),一定要签具知情同意书并有科主任签字,否则,作违规处理(平诊病人严禁使用控制性药品)。医保病人输血血费全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允支付。

7、医保患者出院后需继续治疗的,按照一般疾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周量(结核病除外)的原则带药(针剂不得外带),否则,所发生费用由医生全额承担。

8、医保病人入院后三天内未办理住院审批手续者,若因医务人员原因导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因病人原因所致,出院结算时核减相应费用;办理住院审批手续三天之后入院,医务人员应督促其再次办理入院审批手续,否则所发生费用扣医生和科室各50%。

9、各科室要坚持医保病人住院外出请假制度,每天不能在早8点到11点半治疗的医保病人,经科主任同意,向院医保科请假并记载,如外出超过3天,必须结清本次医药费,否则,所发生费

用扣科室和医生各50%。

10、医务人员应及时为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医保病人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故意拖延住院时间;两次住院之间要间隔十五天以上(15天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严禁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办理家庭病床、冒名顶替住院、为医保患者家人或亲友开搭车药等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同时,医护人员要及时配合财务科进行催缴住院款。否则,诊疗费用作违规处理,由科室承担(特殊情况需立即向医管科报告)。

11、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交能事故、自杀致伤、工伤、美容、矫形术、扁平疣、痤疮、腋臭、镶牙、性病等不属医保范围,不得按医保病人处理。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生赔付。

12、由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参合患者,如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保不得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否则,转出后医保局核减的医疗费用由转出科室及经管医生承担。

13、各科室要实行大额医疗费用预警报告制度,对单次住院发生费用25000元以上或住院时间1个月以上的要及时向医保科报告。

14、参保人员在医院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相关责任人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通知医院医保科,医保科在24小时内通知市医保局医管科。

15、住院终结时,医务人员要督促患者到医保科办理结算手续

(具体结算方法由医保科按医保局规定执行),否则,病人所欠费用由科室及经管医生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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