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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报建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44: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房地产开发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系统各地区公司地产项目的开发管理,在开发报建业务方面保证集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系统下属地区公司。

第二条 各地区公司地产项目的开发报建业务由各地区公司开发部负责,由集团公司开发中心对各开发部进行专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统筹管理。

第三条 各开发部按月度制定各项目的开发报建工作计划,每月28日前将当月计划完成情况和下月计划报集团开发中心审核。集团开发中心负责将主要的报建工作节点计划报集团管理中心。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在取得新项目后,应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开发建设、经营融资节点计划制定开发报建计划,并报集团开发中心备案。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在开发报建工作中应遵循“时间第

一、优化成本、提前介入、穿插进行”的原则,在保证按时间目标完成集团计划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开发报建成本。

第二章 建设用地手续办理

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取得项目用地后,应尽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使用年限等内容必须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一致;如须办理临时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应按时办理延期或变更正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手续。

第八条 各地区公司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尽快完成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收地时应注意用地红线及用地面积的准确核定。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在取得项目用地的同时应收集当地有关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政策资源,降低开发成本。

第三章 规划报建

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在取得项目用地的同时应收集当地有关政策法规、设计规范、城市总体规划、项目所在地控制性规划、地上地下管线、地形地质等资料,连同项目资料报送集团建筑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并与建筑设计院保持充分沟通,确保开发项

1 目规划方案切实可行。

第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根据集团初步确定的地产项目开发方案申办或调整规划设计条件,争取满足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及公建配套等相关指标。

第十二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集团董事局审批的项目总体规划方案进行规划报批工作,协调各专业管理部门及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批复;在取得总规批复2天内将取得的成果报集团开发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应尽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应提前介入人防、消防、环保、教育、市政道路、中水(如有要求)等专业报建工作,通过协调争取最有利于公司的报建方案,有效降低开发成本;在取得报建成果2天内报集团开发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在总平面方案批复后尽快办理综合管网报批或备案,以最优化的方案取得综合管网、竖向标高批复,有效控制成本;在取得报建成果2天内报集团开发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各地区公司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做到市政配套设施费的减、免、缓,以有效降低开发成本;在完成相关手续2天内将取得的成果报集团开发中心备案。

第四章 施工许可证报建

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对各项目每期工程的开工节点,提前10天完成施工现场的围蔽以及“三通一平”,完成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和临时排水的报装和接通手续。

第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应提前介入施工图审查和节能审查,缩短开发报建时间。 第十九条 各地区公司应尽量缩短各项手续的公示时间,同时加强与公司招投标部、施工单位的沟通,降低在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的工程总造价,以降低开发成本。

第二十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在开工前完成政府有关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者协调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前介入监督工作,同时协助工程部做好各项监督、验收资料的收集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在开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先行施工手续,同时力争各种税、费的减、免、缓,以降低开发成本。

第五章 预售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对各项目工程制定的销售节点,提

2 前15天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开发部应提前委托当地政府预售管理部门认可的测绘机构,会同公司总工室和预决算部,在各期工程三层会验后完成销售面积的预测,销售面积的预测应根据测绘规范取得准确率较高且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成果。预测成果必须通过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

第六章 工程项目验收和交楼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完成规划、建设、人防、消防、环保、教育等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交楼计划、交楼标准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取得当地政府要求交楼必备的批文和证照。

第七章 权属登记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当地规定,及早办理该期楼宇的门牌号码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在各期工程竣工验收后50天内取得面积实测结果,实测结果应符合公司利益并通过总工室、预决算部和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应在各期工程竣工后90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及全部分户图。

第八章 配套工程报建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公司应结合当地的政策法规及实际情况,在具备条件下,制定至少两套可行的供电方案、小区水源方案、小区供气方案及采暖系统方案并通过集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审核。

第三十条 各地区公司应按照集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审核的供电方案、小区水源方案、小区供气方案、采暖系统方案进行报建,并签订相关供应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动工前完成防雷装臵设计的审核,力争降低审查费和检测费用,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协助工程部监督施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应在各期工程竣工前完成永久水、永久电、供气、暖

3 工单位保质保量地完成防雷工程施工。 气、电信、有线电视、市政道路接口、邮政等配套的开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工作。移交时必须根据当地规定和公建配套的性质,以最优化的方案移交,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九章 开发资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在公司成立并取得开发项目后两个月内完成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申领。在公司达到升级条件时及时办理开发资质升级;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完成年检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取得新项目后,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等证照。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开发报建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三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区公司开发报建管理办法,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各开发部必须于取得开发报建证照2天内,将复印件或扫描件报集团开发中心登记存档,由开发中心建立集团系统开发报建工作台帐,实时掌握监控各项目开发报建工作的计划和完成情况,各地区公司开发部必须自行建立开发报建工作台帐。

第三十九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按时完成具有时效性的证照的延期或换证工作。 第四十条 各地区公司开发部应定期召开开发报建专项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及时对开发报建工作进行总结提高和合理的调整。各开发部平时应注意收集开发报建工作中开源节流的案例,每半年一次将有关案例交集团开发中心汇总整理后下发学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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